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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学习过程当中普遍对刑法知识较为感兴趣,但是这部分知识点在考试中的考察方式相对比较灵活,既有到识记型考点也有理解型考点,很多学员对于一些细节考点的区分做的并不到位,极其容易出现知识点混淆,易错知识点反复犯错等情况,学习过程中一定要引起重视。刑法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包含一些基本概念,分论则是一些具体罪名,其中总论是重中之重,既可能出识记型的考点,也可能出理解性考点的考题,所以对于总论中一些概念的运用,不仅要熟悉考点,还要学会使用考点判断题目情形。今天就着重讲解一下在刑法总论中关于累犯如何认定的问题。

首先,什么是累犯?我国《刑法》第65条明文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66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由此可知,在我国累犯不止一种,学理上我们分为两类,一是一般累犯,二是特别累犯。我们分别分析一下它的构成要件。

1、根据定义,一般累犯表面上有两个条件,即前后两罪都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前罪执行完毕或假释期满以5年之内又犯新罪。比如说39岁的甲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出狱后,第三年又犯抢劫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时构成一般累犯。但实际上,还包含两个要件,第一,年龄方面必须已满十八周岁。也就是未成年不会构成累犯。同时,前后两罪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累犯。比如,乙因交通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第二年又犯盗窃罪,是否构成累犯,不构成!由此可知,并不是只要犯了两次犯罪都会构成累犯。

2、特殊累犯对于时间和刑期并无限制,主要强调前后两罪的类型,必须为以下三种类型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无论前后两罪之间间隔多久,判刑轻或重,都构成特殊累犯。例如:丙参与恐怖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管制,20年后,又因涉嫌间谍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此时前后两罪都是黑恐国这三类中的一种,即构成特殊累犯。

据此我们会发现,在判定累犯的过程当中,要把两个条件分别代入,找准题目信息从而进行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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