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提供劳务收入-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0-07 23:31:41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1.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条件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否可靠估计,依据以下条件进行判断。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则表明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成进度,通常可以选用下列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以及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注意:在实务中,如果特定期间内提供劳务交易的数量不能确定,则该期间的收入应当采用直线法确认,除非有证据表明采用其他方法能更好地反映完工进度。当某项作业相比其他作业都重要得多时,应当在该重要作业完成之后确认收入。2.完工百分比法的具体应用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收入和相关成本应按以下公式计算:本期确认的收入=提供劳务收入总额 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本期确认的成本=提供劳务预计成本总额 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成本(1)计算:实际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280 000 (280 000+120 000)=70%20 7年12月31日确认的提供劳务收入=600 000 70%-0 =420 000(元)20 7年12月31日结转的提供劳务成本=(280 000+120 000) 70%-0=280 000(元)(2)账务处理:①实际发生劳务成本时:借:劳务成本 280 000贷:应付职工薪酬 280 000②预收劳务款时:借:银行存款 440 000贷:预收账款 440 000③20 7年12月31日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时:借:预收账款 42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420 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280 000贷:劳务成本 280 000(1)计算:20 7年12月31日确认提供劳务收入=8 000 000 60%-0=4 800 000(元)20 7年12月31日确认提供劳务成本=(4 400 000+1 600 000) 60%-0=3 600 000(元)(2)账务处理:①实际发生劳务成本时:借:劳务成本 4 400 000贷:应付职工薪酬 4 400 000②预收劳务款项时:借:银行存款 5 000 000贷:预收账款 5 000 000③20 7年12月31日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时:借:预收账款 4 800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4 800 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3 600 000贷:劳务成本 3 600 000注:若 劳务成本 有余额,反映到资产负债表的 存货 项目中。A.190 B.110 C.78 D.158(二)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即不能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时,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此时,企业应正确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够得到补偿和不能得到补偿,分别进行会计处理:(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经发生的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参见《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20 8年1月1日,乙公司预付第一次培训费。至20 8年2月28日,甲公司发生培训成本15 000元(假定均为培训人员薪酬)。20 8年3月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后两次培训费能否收回难以确定。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1)20 8年1月1日收到乙公司预付的培训费时:借:银行存款 20 000贷:预收账款 20 000(2)实际发生培训支出15 000元时:借:劳务成本 15 000贷:应付职工薪酬 15 000(3)20 8年2月28日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时:借:预收账款 15 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5 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15 000贷:劳务成本 15 000(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23 20:10:57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1.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2.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和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度,报送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4.企业应当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5.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重点说明下列事项:(1)反映与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2)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3)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4)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5)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等;(6)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6.企业应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7.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另外,《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接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