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书刊委托印刷的规定-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418:12:53一、关于书刊委托印刷的规定规定:任何没有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规定:个人不得从事书刊印刷经营活动。书刊委托印刷的当事人:书刊单位和印刷单位(一)对书刊出版单位的规定规定:出版单位要审定印刷企业的许可证,不能委托非法企业,也不能委托正受处罚期间的企业;规定:出版单位要提供印刷委托书,并与印刷企业签订合同;规定:书刊出版单位要在委托印刷的书刊上刊载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书号或者刊号,出版日期或者刊期,印刷企业的真实名称和地址等。(二)对印刷企业的规定注意:印刷委托书,由总署规定统一格式,省局统一印刷。规定:印刷企业要验证并收存印刷委托书(已盖章),并在印刷前到省局备案;印刷企业接受辖区外的单位的书刊,印刷委托书要先到所在地省局备案;规定:留存样本印刷单位完成印制后的两年,要留存一份承接的书刊样本备查;规定:印刷单位不能印的书刊如下: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26、27条禁止内容的书刊,不能印;非法进口的书刊,不能印;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书刊,不能印;仿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的报刊,不能印;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书刊,不能印;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不能印;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不能印。二、关于音像制品复制的规定任何未依法取得《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能从事音像制品复制经营活动。音像出版单位的界定:音像出版单位;和经批准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的其他出版单位。(一)对音像出版单位的规定规定:不能请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来复制;要与复制单位订立合同;规定:要将复制委托书(已盖章)直接送交复制单位;复制委托书是总署统一印制、省局配发的;书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要在印完后的30日内,上交(省局)复制委托书(双方已签章)第2联、样品;要有专人管理复制委托书,建立使用记录,保存2年;(使用记录内容:开具时间、音像制品及节目名称、对应版号、管理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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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1-2121:28:23规定是企业机关或部门对于某项工作或活动作出原则性的规范或约束的一种常用文体。规定是一种法规性文件,用以制定某项工作的实施细则或具体管理措施,属于下行公文。规定由标题、日期、主送单位、正文、发文单位几部分构成。(1)标题与大多数公文的标题写法相同,由发文单位、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如《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职工技术比赛的规定》。(2)发文日期可以放在标题的下面,也可以置于正文之后。经一定会议批准的重要规定,日期在标题之下;基层单位和机关制定的,日期写在正文之后。(3)主送机关普发性规定,通常不写主送机关,而且常采取通知转发的形式。如《中共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督促检查、信息、文件处理工作三个暂行规定的通知》。只在某些范围内实行的规定,可以按一般文件的格式注明主送机关。(4)正文正文一般分为开头、主体、结语三部分。开头。规定是对某项工作的管理措施,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是专项的。开头部分总述制定本规定的目的、依据,有针对性,必要时也可叙述制定原因。主体。通常采用条目式写法,一项内容为一条,简明、准确、具体。内容简单的就直接写出,不必分条,写作时要灵活掌握。结语。一般用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或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表述。除此之外,也可写出该规定的解释权所属者。(5)发文单位发文日期置于标题之下的,正文后可不写发文单位名称;发文日期写在正文之后,应注明发文单位名称。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防治蚊蝇孳生的规定(1990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1993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修改)为消灭蚊蝇,改善环境卫生,保障人民健康,市人民政府决定:动员全社会力量,坚决防治蚊蝇孳生,做到人人动手灭蚊蝇,实现处处无蚊蝇。一、本市城区、近郊区(包括农村地区)和远郊区的城镇,工矿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街巷、广场、游览区、市场等一切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院落,必须分别按照国家和本市市容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清除蚊蝇孳生条件。厕所、下水道口、垃圾站(桶、箱)、污物容器、雨水污水蓄积地等一切易于慈生和聚集蚊蝇的处所,必须分别采取冲洗、消毒、打扫、平整等卫生措施,严防蚊蝇孳生、聚集,及时消灭蚊蝇和蚊蝇幼虫。食品生产经营厂店、饮食业摊商、单位内部食堂等一切易招蚊蝇聚集的场所,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灭蚊蝇。单位、居民住宅院落,必须经常保持院内公共卫生和家庭卫生,做到室外无蚊蝇孳生地,室内无蚊蝇。近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饲养禽畜,应搞好饲养场所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清除蚊蝇孳生条件。近郊菜区堆肥场,由乡政府统一规划设置垃圾处理场、粪库、粪池等,应做好卫生保洁工作,粪库、粪池也应加盖密封。在蚊蝇孳生季节,应经常喷洒高效低毒杀虫药。二、违反本规定,造成蚊蝇孳生、招致蚊蝇聚集和发现蚊蝇不予消灭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七、本规定自1990年9月1日起施行。主题词:环卫法制规定命令发送: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市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在机关、部队,外省、市驻机构(在《日报》、《法制报》上刊载)共印1370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3年3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