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公共科目+法学)全真模拟试题及答案三-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2016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公共科目+法学)全真模拟试题及答案三发布时间:2017-08-1318:52:191).甲、乙同在某农贸市场卖猪肉,一日甲因抢了乙的顾客而被乙殴打,后被人拉开。甲极为窝火,回到自己的摊位,拿起切肉刀向乙胸部刺去,致乙死亡。甲的行为属于()。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假想防卫D.事后防卫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事后防卫是指不法侵害结束之后,即行为人被制服、丧失侵害能力、自动中止、逃离现场等情形下所进行的防卫。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2).某法院出版了一本刑法教科书,对刑法若干问题做了阐释,这种解释属于()。A.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C.学理解释D.刑法解释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学理解释是指专家学者从法律理论、各家学说的角度对法律所作出的解释,没有法律强制力,不是法官审判案件的依据,不具法律约束力,但是从法律的渊源及将来的发展来看,学理解释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学发展的推动力。题中某法院出版教科书,对若干问题进行解释,明显是学理解释,故选C。3).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A.自行恢复B.不得自行恢复C.经乙同意后恢复D.经甲同意后恢复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案中,乙因为再嫁,其与甲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本题答案为B。

婚姻法总则-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019:24:05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婚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婚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婚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释(一)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019:54:26一、宣告失踪(一)概念与目的: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目的有二: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四)失踪宣告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他人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代管人应将所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归还本人,并向本人报告代管期间的财务账目。*二、宣告死亡*(一)概念、意义*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其为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自然人死亡。*意义:结束下落不明的自然人与他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二)条件与程序:*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期间*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自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2、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等。*法院不能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而作出死亡宣告。*3、顺序问题。*在这里须注意:利害关系人有一定顺序。依《意见》,其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的人。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述顺序的限制。*4、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宣告*(1)法院受理后,须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普通失踪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仍不能确定其尚生存的,法院才能依法对其作出死亡宣告。法院发出寻人公告的期间,不包括在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的法定期间之内。*(2)在我国,法院宣告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视为失踪人死亡的日期,如判决中没有确定死亡日期的,判决宣告的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日期。(《意见》第36条。)*(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如法律无特别规定,其与事实死亡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即以被宣告死亡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一切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均归于消灭,一切以死亡为条件而获得财产权利的人,即可因此获得权利,如继承人开始继承、受遗赠人取得遗赠。其婚姻关系一并消灭,其配偶当然可以再婚。*但若其人仍实际生存于某地,其在当地之法律关系,并不受死亡宣告的影响,在当地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均为有效。*(四)死亡宣告的撤销*1、条件: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2、撤销的效力*对财产: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婚姻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后,其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其配偶并未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其配偶再婚后新配偶又死亡或离婚的,婚姻关系不得自动恢复。*父母子女关系:被撤销死亡宣告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应当恢复,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解除。

2018军队文职面试指导:法学专业面试之案例分析-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法学专业的考生,不仅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分析具体案例的能力。因为面试考官不一定提问纯理论的问题,也有可能通过案例来考查考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王某下落不明满五年,经其妻刘某申请,人民法院对王某宣告死亡。王某仅有的一套住房由儿子继承。不久,刘某与赵某结婚,三年后赵某因病去世。此时,王某突然返回家乡。经王某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了对王某的死亡宣告。问:(1)王某与刘某的婚姻关系是否自动恢复?为什么?(2)王某是否有权要求其儿子返还因继承取得的房屋?为什么?(1)王某和刘某的婚姻不能自动恢复,因为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已经再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需办理复婚手续。(2)王某有权要求儿子返还因继承取得房屋,因为宣告死亡撤销的后果是: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及其孳息;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