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企业审计工作制度-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2422:23:33企业审计工作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审计署(1985)审研字217号文《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审计工作的依据。第二条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法规和我厂的方针目标、规章制度、对全厂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任务和范围第三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工厂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国家财产,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四条审计工作的范围:(一)厂部及各单位的方针目标的可行性;(二)基建扩改工程、产品设计和工艺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及效益性;(三)专项工程和大、中修项目的计划,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合理性,合法性;(四)财务收支、专项贷款等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五)固定资产报废的合理性;(六)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以外的合同是否合理合法;(七)厂部及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往来、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八)确定离任或改任的经济责任情况;(九)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工厂有关规章制度及检查其执行情况;(十)办理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机构第五条成立厂审计委员会,并逐步完善专业审计为主、兼职审计为辅的内部审计体系。审计委员会由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纪委书记等人组成。厂长任主任,总会计师任副主任。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方面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第六条审计室是在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对全厂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七条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我厂的情况,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特长的基层职工为兼职审计员。其主要任务是为审计室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审计室对本单位的审计和交流审计工作经验。第八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厂长或厂长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计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第九条审计室在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职权第十条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一)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各经济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决算及分配方案,查询有关的文件、工艺设计图纸和资料;(二)有权参加有关的会计;(三)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四)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经厂长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帐册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必要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程序第十一条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一)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和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然后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3日之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二)对被审单位如实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审计终了,及时写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厂长批准,对于复杂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委员会进行仲裁,再发出审计决定,被审单位必须执行;(三)被审单位在收到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或上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30日内作出处理,对不适当的处理决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照常执行。□奖惩第十二条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第十三条对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以及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甚至诬告、陷害他人的都应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必要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惩处。第十四条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依法制裁。□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如有与上级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应以上级审计法规为准。第十六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审计室。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档案鉴定工作制度和组织-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019:51:43档案鉴定工作制度和组织一、档案室工作制度和组织成立鉴定小组二、档案馆工作制度和组织成立鉴定委员会三、销毁档案的批准和监销制度机关领导批准主管领导机关批准销毁1949年前的档案,须报国家档案局。两人以上监销四、销毁1、编制销毁清册二、三份2、立档单位和全宗简要说明3、销毁方法火烧或打成纸浆第一节档案保管工作概述一、保管工作的含义为:1、库房管理2、档案流动过程中的保护3、保护档案的专门措施二、保管工作的任务有:1、防治档案的损坏;包括自然损坏和人为损坏。2、延长档案的寿命;3、维护档案的政治安全,防止泄密。三、基本要求1、以防为主,防治结合2、加强重点,照顾一般3、自力更生,勤俭节约4、立足长远,保证当前四、意义档案保管工作在整个档案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档案保管工作质量的高低,对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具有重大的影响,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物质对象,提供一个最起码、最基本的前提。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会计人员工作交接-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2320:26:24会计人员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的责任,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之前必须做好如下准备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账目的,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二)交接的基本程序1.移交点收移交人员在离职前必须将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替人员移交清楚。接替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者白条顶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发现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2.专人负责监交会计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人监交,以起到督促、公正作用。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①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②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由上级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领导人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理交接手续时。③不宜由单位领导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领导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④上级主管单位认为存在某些问题需要派人会同监交的.也可以派人会同监交。3.交接后的有关事宜(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3)移交清册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三)会计工作临时交接会计工作临时交接,是指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临时接替或者代理工作时所办理的工作交接手续。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的,都要办理交接手续。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人员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2.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四)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收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接替人员不对移交过来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1)7日,该厂会计人员王某脱产学习一个星期,会计科长指定出纳李某临时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2)10日,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未报经厂领导批准,也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分析以上事项中的不妥之处。(1)出纳人员不能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因此李某不能接替王某的工作。虽然王某只脱产学习一周,但也需要办理会计工作的交接手续。(2)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需要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销毁。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