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原则-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019:48:40*三、公平原则*(一)概念: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二)含义*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2、民事活动中,依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具体的权利义务。*(三)立法体现*民法通则第4条,其中的等价有偿也是公平原则的一个体现。*显失公平制度*四、诚实信用原则*(一)概念: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必须诚实、善意,信守承诺。*(二)地位:*1、诚信原则常被奉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有君临民法全域的效力。*2、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3、近代以来,从此原则又衍生出一个新的原则即: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三)立法体现*民法通则第4条*五、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此处之权益包括两部分:权、益。*权利:在利益之上设定了当事人得自己实现其利益内容的手段。*法益:虽未在其上赋予法律上的实现手段,但法律应予以保护的那些利益。*六、守法原则*(一)基本理解:守法原则的核心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须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守法对象并非指民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而是指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二)立法体现*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七、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已据2009.8.27全国人大常委会10次会议决定删除),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公序: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公序更多的是从客观角度而言,是指由众多的客观存在的有形的具体制度构建起来的秩序。*良俗: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最起码的伦理要求。良俗更多的是从主观角度上而言,是指一社会存在的善良风俗。*应指出,因各国民事立法指导思想不同,国情不同,社会观念的差别,公序良俗的内容也有所不同。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公平的分配-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6-2816:13:23一个炎热的下午,两个农民在一棵大树下乘凉。其中一个叫拉姆,另一个叫希亚。两个人都带着美味的面包充当午饭。拉姆带了3个面包,希亚带了5个。正当他们准备吃午饭的时候,一个商人路过此地。下午好,两位先生。商人向拉姆和希亚问候道。商人看起来又累又饿,所以拉姆和希亚邀请他和他们一起吃午饭。但是我们有三个人怎么分这三个面包呢?拉姆为难了。我们把面包放在一起,再把每个面包切成均等的三块。希亚建议道。把面包切开后,他们把面包平均分成三份,每个人都不多也不少。吃完面包后,商人坚持要给他们钱。拉姆和希亚推辞不掉,只好收下。待商人离开后,两人一数金币的数量8个。8个金币,两个人。我们就每人4个金币。拉姆说道。这不公平。西亚大声反对,我有5个面包,你只有3个。所以我应该拿5个金币,你只能拿3个。拉姆不想争吵,但他也不想给希亚5个金币。我们去找村长做裁决。他是个公正的人。拉姆说道。他们来到村长毛尔维的家,把整个事情的经过告诉了他。毛尔维想了很久,最后说:分配这笔钱的公平办法就是希亚拿7个金币,拉姆拿1个。什么?拉姆惊叫道。我为什么该得7个?希亚也觉得很奇怪。当毛尔维把他的分配理由解释清楚后,拉姆和希亚打偶没有对这个分配再提出异议。这真的是一个公平的裁决吗?要知道毛尔维的裁决是否公平,就要先回答这些问题:1、8个面包被切成了多少块?2、每个人吃了多少块面包?3、拉姆的面包被分成了多少块?4、拉姆吃了8块面包,还剩几块留给商人?5、希亚的面包被分成了多上块?6、希亚吃了8块面包,还剩几块留给商人?毛尔维决定只给拉姆一个硬币,而给希亚7个,是因为商人吃了8块面包,只有一块是从拉姆的面包中来的,而其余7块都是希亚的。点示:我们愤愤不平,太多是因为我们只会算计,不会计算。JustAllocationInahotafternoon,twofarmerswereenjoyingthecoolunderthetree.OnefarmercalledLandtheothercalledX.bothcarriedtastybreadastheirlunch.LtookthreebreadandXfive.Abusinessmanpassedbywhentheywerereadytohavelunch.goodafternoon,gentlemen.ThebusinessmangreetedLandX.thebusinessmanwastiresandhungry.LandXinvitedhimtohavedinnertogether.Butwethreemenhowtoseparatethreebreads?Lconfused.Letsputthebreadstogether,thendivideeveryoneintothreeequalparts.Xsuggested.Cuttinganddividingthebreads,theyallgottheexactone.Eatingupthebreads,thebusinessmaninsistedtopayandLandXhavenoideabuttogetit.Whenthebusinessmanwentaway,LandXcountedthenumberofgoldenbills----eight.Eightbills,twoperson.Fourbillseveryone.Lsaid.Itsunjust,Xopposedloudly,Ihadfivebreadsandyoujustthree,soIshouldgetfivebillsandyouthree.Lreluctanttoargue,neitherwouldhegaveXfivebills.LetsinviteourvillagemanagerMorweyshouseandtellalltohim.Thinkingforawhile,Morweyreplied:ThejustwaytodistributethesebillisXtakesevenbillsandLone.Pardon?Lscreamed.WhyshouldIpossesseven?Xalsofeltstrange.AfterMorweyexplainedhisreasonclearly,bothLandXhadnodisputeonthisallocation.Wasthisreallyajustrule?Answerthesequestionsbeforeyoudecidewhetheritwasjustornot:1.Howmanysmallpiecestheeightbreadsweredividedinto?2.Howmanypieceseveryoneate?3.HowmanysmallpiecesdidLsbreads?4.HowmanypiecesLleftforthebusinessmanafterheateeight?5.HowmanysmallpiecesdidXsbreadsweredividedinto?6.HowmanypiecesXleftforthebusinessmanafterheateeight?ThereasonthatMorweyonlygaveLonebillandXsevenbecausethebusinessmanateeightpiecesandonlyonewasleftfromLswhileothersevenpiecesfromX.Tips:wealwaysindignantmostlybecauseweareusedtoscheming,butnotcounting.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公平互利原则-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012:44:18★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与平等有时是近义的,有时却是径庭的。在某些场合和特定条件下,表面上的平等实际上是不公平的;反之亦反。公平互利原则的形成过程及其主要宗旨。二战以后,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新兴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地位,往往遭到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者的轻视、侵害和践踏。发展中国家愈来愈感受到:仅仅从或主要从政治角度上强调主权平等原则往往只能做到形式上的平等,难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在某些场合,发达国家往往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发展中国家开始侧重从经济角度上、从实质上来重新审查传统意义上的主权平等原则和形式平等问题,并对传统原则观念加以更新、丰富和发展,明确地提出了互利原则。互利,指的是各国在相互关系中,应当做到对有关各方互相都有利。反对为了利己,不惜损人,即不能以损害他国的利益来满足本国的要求,更不能以牺牲他国、压榨他国为手段,攫取本国单方的利益。民族利己主义和由此派生的霸权主义,是互利原则的死敌。国与国间的关系,只有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做到互利;只有真正地实行互利,才算是贯彻了平等的原则,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中国是国际社会中最早提出并积极推行平等互利原则的国家之一。在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明确地把平等互利规定为与一切外国建立外交关系的一个前提条件,是中国实行对外经济交往、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准则。1954年4-6月,中国与印度、缅甸一起,率先把平等互利原则与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共处等原则结合起来,共同积极倡导把这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随着时间的推移,平等互利原则与其他四项原则并列,成为举世公认的国际公法基本原则。1974年5月和12月先后在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宣言》和《宪章》。在这两项具有重大国际权威性的法律文献中,以大体相同的语言文字,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内容加以吸收,或列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20条原则的首要组成部分,或列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15条基本准则的首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宣言》还是《宪章》,都把平等原则与互利原则重新分开,一方面,强调各国主权一律平等;另一方面,强调各国交往必须公平互利,这两大国际经济法文献既把平等与互利分开,又把两者联系起来加以突出和强调,丰富和发展了互利原则,如实地反映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新的呼声和强烈愿望。但是,发达国家仍然凭借其经济实力上的绝对优势,对历史上积贫积弱因而经济上处于绝对劣势的发展中国家,进行貌似平等实则极不平等的交往,实行形式上有偿实则极不等价的交换。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强调公平互利,究其主要宗旨,在于树立和贯彻新的平等观。对于经济实力相当的同类国家说来,公平互利落实于原有平等关系的维持;对于经济实力悬殊的不同类国家说来,公平互利落实于原有形式平等关系或虚假平等关系的纠正以及新的实质平等关系的创设。就应当让经济上贫弱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有权单方面享受特殊优惠待遇。贯彻公平互利原则不仅对发展中国家有利,从世界战略全局和发达国家本身利益出发,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建立公平互利关系,有助于缓和发达国家的经济困难,也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公平互利原则的初步实践一例: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在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内,发达国家应当尽可能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通常简称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或普惠待遇,以区别于国际法中的传统概念互惠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是公平互利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和初步体现。二战结束后推行了几十年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其中关于互惠、最惠国、无差别待遇的原则,对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而言,是显失公平的。1964年,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的首届大会上,77个国家发表联合宣言,呼吁改变《总协定》中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初步描绘了非互惠的普惠待遇的基本轮廓。经过众多发展中国家多年的联合斗争,终于促使此种普惠原则和普惠体制在1974年正式载入联大通过的《宣言》、《纲领》和《宪章》等具有国际权威性的法律文献。逐步在法律上确立了普惠待遇原则和普惠关税制的合法地位。在普惠关税制中,给惠国(或施惠国)是对发展中国家制造和出口的商品给予关税普惠待遇的发达国家;受惠国是享受发达国家给予关税普惠待遇的发展中国家;受惠产品是列入给惠国方案清单中的、享受关税普惠待遇的受惠国商品。现行的普惠制实际上是南北矛盾和南北妥协的产物。对比传统的的互惠、最惠国、无差别体制,它已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但对比原来意义上的普惠制,则还有相当长的距离。在继续推进普惠制问题上,发展中国家正在开展新的联合斗争。在南北对话和谈判中,为了取得新的公平合理的共识,达成新的公平协议,★在法理上必须澄清几个基本观念:第一,实施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既不是发达国家的恩赐和施舍,更不是发展中国家的讨赏和乞求。如今发达国家单向地给予发展中国家非互惠的普惠待遇,其实质是历史旧债的部分偿还,即历史上债务人的继承者对于历史上债权人的继承者的初步清偿。这本来就是国际公法上关于国家责任原则、国家继承原则以及政府继承原则的法定内容和法定要求。第二,非互惠的一词,并不完全准确。从局部的、短暂的角度看,给惠国不要求受惠国立即给予直接的反向回报,因而勉强可以说是非互惠的。但是,从全局的、长远的角度看,给惠国实际上从受惠国不断取得重大的回报和实惠。第三,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实力和垄断手段,可以随意操纵各类商品的价格,两类国家两类产品价格贵贱的悬殊,并不真正体现两类商品中所凝聚的社会必要劳动量的重大差异。采取非互惠的普惠待遇,不过是对上述不公弊端的纠正,对弊端后果的补偿和补救,是等价交换和等价有偿等公平原则的恢复和重建。第四,在现代科技条件下,国际社会中各类国家的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是互相联系、互相储存和互相补益的。只有实现共同的发展,才能有效地谋求各自的繁荣。发达国家的兴旺发达,同发展中国家的成长进步是息息相关的。应当指出,从当前国际现状的整体上看,公平互利原则的贯彻实行,还只是略见端倪,有所进展;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不利地位,尚未得到重大改变;要真正实现公平互利,还需要经过长期的斗争和不懈的努力。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公平责任原则-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012:24:47公平责任原则(一)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和特点公平责任又称为衡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而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所确定的一种责任。公平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公平责任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补充。在侵权责任中,只有在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无法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时,才能适用公平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平。2.公平责任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如果当事人一方或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则不能适用公平责任。3.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由于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所体现的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担,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是很有限的。例如,公平责任只能适用于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二)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确立公平责任最早出现于普鲁士、奥地利和瑞士的法律中。这些法律规定,对于)L童和精神病人的侵权行为,基于公平或衡平的特别考虑,可以构成承担责任的充分理由。其后,有人曾主张,公平责任是并列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第三种独立责任。在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曾试图对于侵权行为人无过错的情况下实行公平责任作为一般规定,但这种努力最终未能成功。最后,《德国民法典》只在第829条对无责任能力人致人损害而监督义务人又可以不负责任的情况规定了公平责任,即出于合理原因的赔偿义务。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首次将公平责任上升为一般原则,该法第406条规定:依本法第403条至405条所规定之情形,加害人不应负赔偿责任时,法院得酌量加害人及受害人的财产状况,令其赔偿。此后,一些国家的民法中都规定了公平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对公平责任作了概括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三)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与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相比,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只能作为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补充。在实践中,适用公平责任归责原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公平责任只能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情况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是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条件。因此,如果损害的发生归因于侵害人的过错,则应由侵害人按照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承担责任;如果损害的发生归因于受害人的过错,则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如果损害的发生归因于双方的过错,则应当减轻侵害人的责任。2.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须属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情形公平责任与无过错责任都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作为责任构成要件,但两者的适用范围是不同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责任,如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产品缺陷致害责任、污染环境致害责任等;而公平责任归责原则只能适用于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而法律又没有特别规定的责任。3.公平责任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公平责任是在不考虑当事人过错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这里的分担责任绝不是由当事人平均承担损害后果,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损失的大小。这里的实际情况,是指损害发生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程度、损害发生的环境、当事人的受益情况及经济状况等。应当说,在某种程度上,确定当事人双方分担责任时,社会公众的评判,应当作为一个应考虑的重要因素。只有这样,对案件的处理才会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4.公平责任只能适用于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侵权行为的客体可以是财产权,也可以是人身权。无论是何种情形,只有在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责任归责原则。因此,只有在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中,才存在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在侵害他人的人格权造成精神损害而进行赔偿时,因无财产损失的存在,因而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归责原则。并且,适用公平责任的财产损失,也只能是直接财产损失,而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关于公平责任归责原则应当适用于哪些侵权责任,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例如,有人认为,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制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造成损害。我们认为,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上述三种情况都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归责原则。就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而言,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以行为时有识别能力为限,与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行为时无识别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第2款规定:前项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监督并未疏懈,或纵加以相当之注意,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负赔偿责任。第3款规定:如不能依前两项规定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被害人之声请,得斟酌行为人与被害人之经济状况,令行为人为全部或一部之损害赔偿。显然该条第3款所适用的就是公平责任归责原则。但是,我国《民法通则》却没有如同我国台湾民法的规定,而是规定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可见,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应是:即使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没有过错),也不能免除责任,而只是可以减轻责任。这与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是完全不同的。就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而言,正当防卫有严格的条件要求,如果防卫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的损害,只能说明防卫人主观存在一定的过错,因而,由防卫人就不应的损害承担适当的责任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不是公平责任归责原则。就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而言,《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人的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我们认为,这里的所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应是指避险人因避险而受益的,紧急避险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对此,《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56条明确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可见,如果紧急避险人因紧急避险而受益的,则应承担适应的补偿义务。但这种补偿义务与适用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确定的责任是不同的。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责任也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归责原则,其原因在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说明避险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因而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确认紧急避险人的责任。我们认为,只要是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而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时,都应适用公平责任归责原则。至于适用公平责任归责原则的具体情形,则无法一一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