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限制性商业惯例与限制性条款-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017:39:51限制性商业惯例与限制性条款。关于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解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普遍分歧。英、法、美、日等发达国家认为,凡构成或导致市场垄断、妨碍自由竞争的做法都属于限制性商业行为;发展中国家则认为,限制性商业行为不仅包括构成或导致市场垄断、妨碍自己竞争的做法,而用本身并不直接导致垄断或削弱竞争,但显然不利于技术接受方经济和技术发展的做法,也应认为属于限制性商业行为。从法律关系上分析,国际技术许可活动中出现的限制性贸易做法一般体现为:技术的供方依据其拥有的合法的技术专有之垄断地位,对技术的受方的相关经营活动实施不合理的限制。其目的在于限制对方的技术或市场竞争力以维护其技术或市场竞争优势,或带动其他商业的销售或过时技术的出口。其实质性后果是导致对自由贸易的限制。限制性条款的主要内容:⑴搭售条款。⑵限制竞争条款。⑶限制技术产品的生产或销售。⑷限制合同期限。⑸不合理地限制被许可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许可技术。⑹限制被许可方改进或发展许可技术。⑺限制被许可方的商标使用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行为。⑻限制被许可方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⑼限制被许可方使用技术的技术人员范围及技术使用范围。⑽限制被许可方就许可技术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第五节与国际技术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知识产权协定》的意义。《知识产权协定》的生效,使其成为目前解决国际贸易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国际贸易规范。该协定强调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发展的推动作用,在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增强了保护力度,同时也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具体情况而给予必要的差别待遇,从而调和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彼此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对抗情绪。该协定还使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在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贸易以及与知识产权的有形商品的国际贸易中得以实现。因此,该协定实际上是将知识产权保护引入国际贸易规则,建立与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既有联系,又独立有别的另一新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它将有利于全面解决现际贸易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从而有助于全球性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二、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发展的互动。(一)国际贸易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有助于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水平的提高。《知识产权协定》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保护水平和保护措施不仅仅只是在世界贸易组织范围内建立了一项新的国际贸易规则,而是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影响了整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弥补了原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和不足,提高了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水平。这一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充分尊重原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原则和规定,以不低于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保护水平或国际贸易领域内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的最低总体保护标准。《知识产权协定》再次确认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及权利维护方面应遵守《巴黎公约》的实体条文及根据《巴黎公约》而形成的专门条约及协定;除有关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条款外,不应取消缔约方原根据《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所可能承担的已有义务。(2)赋予参与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人以更为广泛的权利。具体体现于:降低知识产权获得保护的条件;知识产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更为完整和广泛;尽可能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延长知识产权的最短保护期限;严格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的适用条件。(3)引入国际贸易规则,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或控制可能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协定》列举了三种应予禁止的限制贸易行为,它们分别为:独占性回授条件、禁止被许可方对许可方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和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4)重视国际贸易领域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以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保护。这些措施具体由三方面构成:一是司法和行政保护措施;二是海关边境保护措施;三是争端的防止和解决措施。(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体制将促进国际贸易稳定和健康地发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变化,对国际经济发展的影响是深远的。这一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1)在世界贸易组织范围内,由世界贸易组织出面所进行的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已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国际贸易的发展直接挂钩。在当今的国际发展中,科学技术、国际经济与知识产权保护三者之间的关系,发生着有史以来更为密切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但是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动力,而且也决定了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重要地位。可以这样认为,如果没有一个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国际间正常经济秩序就难以维持。(2)《知识产权协定》的生效不仅产生了一项新的国际贸易规则,而且也影响了各国对外贸易政策,成为各国制定外贸易法律及政策时应考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新体制的出现,将使各国不同程度地面临利益得失的抉择和本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主外贸易制度的调整。但是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及世界性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对各国间国际贸易的直接影响更是不容忽视的,这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所起的作用。
著作权限制的概念-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420:39:31一、著作权限制的概念著作权限制:又称著作权的例外,是指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的具体行使所作的一些限制性规定或者说是著作权保护一般原则的法定例外作出一些限制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作品的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意在兼顾社会公众利益是为了防止权利被滥用,方便社会公众对于相关作品的正当使用和信息的传播不使这些专有权利变成公众获得知识以及整个社会发展教育、科学和文化的障碍二、著作权限制的范围和主要方式限制,必须以社会公众利益为基点(一)著作权限制的范围著作权人财产权、人身权方面的限制,诉讼时效上的限制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限制等著作权限制中与社会公众关系最密切的,出现频率最高的,是对于财产权的限制下文主要讲财产权方面的一些限制(二)著作权限制的主要方式财产权利行使的限制,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三种方式这里主要介绍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这两种我国著作权法有明文规定)1.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未发表的作品,并不适用法律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下列情况使用他人的已发表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已发表作品日常生活个人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情况极为普遍,利用作品的范围相当广泛;要求每个人在每次使用他人作品时均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实在是既不可能,又无必要强调:个人对他人作品的这类使用不能是营利性的(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已发表作品是指将他人的作品作为自己作品的立论依据,并进一步阐明自己的观点引用他人作品应注意:1.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2.引用数量应适当,即引用部分不能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3)为报道实事新闻在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作品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注意:1.引用的目的仅限于报道时事新闻2.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作品在客观上是不可避免的注意:(5)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的讲话,属于合理使用如果讲话的作者事先已经声明不许刊登、播放,媒体就不能刊登或播放(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而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作品注意:1.课堂教学仅指教师和学生在教室、实验室等处进行的面对面的教学,不包括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以及其他各类社会办学形式中的教学2.少量复制是指复制数量不应超过课堂教学和科研小组人员的需要,不能用于出版发行,不能给作品的潜在市场带来不利影响3.翻译已有作品,只要不将其出版发行,就没有数量限制(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发表作品需要:1.这里国家机关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2.只能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即不属于公务活动的使用便不适用本项规定如某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编辑出版一本《出版管理论文选》,就不属于公务活动,便需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8)文化产品收藏单位为陈列或保存版本需要而复制本单位收藏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而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围注意:1.复制是为了陈列或者保存版本,而绝不能是其他用途,更不能以此牟利2.复制限于本馆收藏的作品如上海博物馆就不能为了陈列而去复制辽宁省博物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发表作品免费表演是指非营利性的演出,既不向观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如在单位组织的联欢会上,员工们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义演与免费表演不同义演虽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但要向观众、听众收费,义演不属于合理使用举办者应该向作者付酬如果经作者同意,举办者也可将这些钱款捐献给有关单位或个人(10)对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合理使用(11)将中国作者已发表的汉语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是为了支持和促进我国少数民族教育、文化的发展,符合国家利益属于合理使用注意:1.该汉语言文字作品必须是由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2.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仅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属于合理使用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物权取得方面的限制-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023:31:401、物权取得方面的限制物权的取得有两个方面的限制:(1)取得物权应当符合法定的方式。(2)对于特定的物,自然人、法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如我国土地只能由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个人、单位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法律禁止流通的物通常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如国家保护的珍稀动植物、特定的文物、军用品等。2、物权行使方面的限制(1)使权利人丧失权利或者受到损害:①征收征用。如本法第42条、第44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②没收财产或者收回用益物权。没收财产多发生在当事人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国家对其财产予以没收,直接剥夺其所有权。收回用益物权通常发生在当事人违法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如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进行建设,怠于行使权利或者违法行使权利,国家可将其建设用地收回。③自卫和紧急避险。在自卫和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可能损害他人的财产,但如果进行自卫和紧急避险的人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2)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①对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和效力范围的限制。②对不动产权利行使的限制。这一类通常称为相邻关系,也就是本法第七章规定的内容。不动产权利人应当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便利,并要求其容忍来自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轻微的伤害。③对行使处分权的限制。对于一些特定物,法律虽不限制其公民拥有所有权,但以其关系国计民生、文化价值或者国防安全而限制其流通,通常规定禁止出口或者限制出口。如我国文物法规定,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