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民族主义能解决民族问题吗?-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2-3020:11:53民族主义能解决民族问题吗?(Page353)在现有的国家中,单一民族的国家很少。单一民族国家并非只有一个民族,而是这些国家的单一主体民族之外的其他民族人数极少,从而构成了所谓的最同质的民族国家。西欧的葡萄牙、爱尔兰、卢森堡、冰岛、丹麦、瑞典就是这样的国家。一.民族自决的困惑有人认为民族自决与人民主权相联系,即民族自决乃是一种民主的情况,是根据社会多数成员意志做出的决定。实际上,除非只有一个民族,否则只能是大民族的自决。民族自决与人民民主绝非一回事,民族自决并不排除压迫少数的可能性。阿克顿认为,把个别民族造就成国家,就会造成一个容不得异己的国家,而一个真正自由的无压迫的国家,应该是容纳多民族的国家,民族主义的过程是以物质和道德的毁灭为标志的。要求民族自决并不一定会导致战争。比如魁北克要求独立,就一直在依照民主程序进行公决。民族主义谋求建立的独立民族国家,这就意味着要切断原来参与其中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联系。切断政治、文化联系,这原本就是民族主义的目标。而切断经济、军事联系是否有利于一个民族的安全,就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了。二.解决民族问题的出路何在?办法之一就是组成现存国家的群体都尽量向前看而不是向后看,换言之,就是回顾只能适可而止。从现实政治实践看,以民族主义为原则解决民族问题,很可能会使问题长久得不到解决。毫无疑问,民族主义是一种向后看的原则,它唤醒人们的民族历史意识,其结果往往会揭开历史的伤疤,激起人们的民族情绪。(中日关系)这种心理上的东西,无论军事手段还是政治手段都是难以解决的。决定全球民族问题解决的因素,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经济发展状况、大国利害关系固然会对这个进程发生影响,但最根本的还在于人意愿,只有各个参与冲突的民族都有了和解的愿望,和平才有可能实现。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矛盾的发展和解决-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722:00:26矛盾的发展和解决矛盾作为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是一种普遍的规定性。也既是说,矛盾是普遍的。矛盾的普遍性包括两重含义:一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二是说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矛盾是绝对的。矛盾的普遍性深刻地揭示了矛盾的内在发生。矛盾发展的特殊性或差别性,是指不同的事物或过程,其内部对立同一的具体关系各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事物内部矛盾的特殊性规定了事物或过程的特殊的本质。认识矛盾的特殊性,就要从构成事物矛盾体系的诸多矛盾及其关系中去把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矛盾的发展过程由于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的相互作用而显示其不同的阶段性。所谓根本矛盾,是指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并规定事物及其过程的基本性质的矛盾。根本矛盾与非根本矛盾相互作用的,前者规定和制约着后者,后者又影响前者,加速或延缓前者的解决,从而加速或延缓事物的发展过程,使其显示出阶段性的某些特点。第二,矛盾的发展过程由于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的相互作用而显示其各种矛盾力量的不平衡性。主要矛盾,就是指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起着决定的作用的矛盾。其他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不起决定的作用的矛盾,就是非主要矛盾。二者是相互作用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第三,研究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主要矛盾方面和非主要矛盾方面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就是要坚持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辩证法的两点论是有重点的,两点论中内在地包含着重点论。辩证法的重点论是以同时承认非重点为前提的,重点论中内在地包含着两点论。第四,矛盾的发展和矛盾的解决是不可分割的。一方面,矛盾的发展一定要表现为矛盾的解决。矛盾的解决即质变开拓着矛盾发展的新的方面、新的层次,是矛盾发展的最本质的体现。另一方面,矛盾的解决又取决于矛盾的发展。矛盾的解决是多种多样的,其基本形式可分为两种:〈1〉是解决矛盾的量变形式。是事物处在量变过程中解决矛盾的基本形式。〈2〉是解决矛盾的质变形式。就是扬弃旧矛盾、产生矛盾,旧事物为新事物所取代。矛盾解决的质变形式也有几种形式:其一,矛盾的一方克服另一方。其二,矛盾双方同归于尽,为新的对立双方所代替。其三,有些矛盾经过一系列的发展阶段,最后达到对立面的融合,即融合为一个新事物。在研究矛盾解决形式的多样形时,要特别注意区分社会生活中解决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的不同形式。在哲学上争取区分对抗性矛盾和非对抗性矛盾,是在政治上正确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并相应采取不同政策的理论基础,是无产阶级政党解决社会矛盾的总政策。注重研究矛盾的特殊性及其解决形式的多样性,就是要求对于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对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2320:00:03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主体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必然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由于各自的经济权益相互独立,加之客观情况经常变化,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经济权益争议,产生经济纠纷,如合同纠纷、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纳税事务发生争议等。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必须利用有效手段,及时解决这些纠纷。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解决当事人争议的方式,但适用的范围不同。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的选择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