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国际习惯-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国际习惯的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它的普遍性和基础性。虽然现在许多的国际习惯被编纂进入条约,但是从效力的普遍性上讲,条约并不能替代被其编纂的国际习惯。同时,条约不可能包罗国家实践中所有方面的规则,新的习惯规则仍不断产生。从这些意义上,国际习惯被认为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一项国际习惯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要素,特别是心理要素。历史上一项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往往需要很长时间。而现代由于技术的发展和交往的迅捷,一项国际习惯可以在较短的时间迅速形成。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国际组织与国际政治-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2-30 18:18:05一.国际组织的形成与发展(P215 218)1.多边国际会议的出现是国际组织产生的萌芽阶段2.现代国际组织的形成时期3.国际组织的成熟发展时期现代国际组织发展的特点:(1)国际组织的种类日益增多(2)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政治行为主体的范围不断扩大(3)国际组织的数量急剧增加(4)国际组织对国际政治的影响和作哟今年感不断增强二.国际组织的类型与特征1.国际组织的类型(1)从成员性质来看,国际组织可以分为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两大类(2)从目的和职能来看,国际组织可以分为一般性政治组织(联合国、欧盟、北约、华约)和专业技术性组织(世界教科文、卫生、气象组织)两大类(3)从成员构成的地域范围来看,国际组织又可以分为全球性组织和地区性组织两大类2.国际组织的特征(1)跨国性。A首先是国际组织成员的跨国性B其次是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和影响作用的跨国性C最后是国际组织自身利益的超国家性(2)协调性。国际组织对于协调国家相互关系,促进国家间的了解与合作,有着不同于主权国家的独特作用。A首先,国际组织为国家间的相互交流提供了良好的活动场所(如各种国际会议和论坛),加深了国家间的相互了解B其次,国际组织通过制订一系列行为规范和准则构成当今国际法体系的重要渊源,对国家间关系起到了重要的协调作用。C最后,国际组织往往以协调国际冲突为宗旨和使命,为解决地区冲突做了积极贡献(3)间接性。国际组织一般不拥有保障其决策得以执行的物质手段(强制机关),因而国际组织主要是通过对主权国家政府施加影响来间接作用于国际政治体系(4)从属性当今国际社会中主权国家仍然占据支配地位,国际组织在国际政治中仍然处于从属地位,跨国政治只能是国家间政治的补充形式。三.国际组织的地位和作用1.国际组织的地位实践证明,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已经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和直接承受国际法权利与义务的能力,已经具备了国际法主体的资格。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除极少数重要组织以外,一般尚不具备国际法的主体地位。2.国际组织的作用(1)国际组织是反对战争、维护和平的重要力量(2)国际组织是促进发展、推动合作的积极因素(3)国际组织是推进国际政治民主化的有力手段综上所述,国际组织在战后国际生活中起到了重大的积极作用。当然,由于国际组织的从属性和发挥作用的间接性,他们不可避免的受到国家政府决策的影响,特别是强权政治,也可能起到不良的作用。

2017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国际法的法律性-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首先,国际法作为法律得到所有国家承认。这不仅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及各国的国内法中反映出来,还可以从国家处理国际关系问题的其他实践中得到印证。作为法律,国际法也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判断是非的标准、处理事件的依据等与国内法相似的一般法律特性。对国际法法律性的质疑,主要是基于从国际法规则屡被违反的现实。对此,应该看到:在绝大多数场合,国际法的规则被各国自觉地遵守,以维持国际社会正常秩序和国家交往的有序进行。其次,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上。绝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都受到了法律的追究,实施不法行为的国家承担了法律责任。在国际社会,确实有一些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并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追究,特别是在一些涉及战争与和平的重大问题和某些大国违法的情况下。这是国际社会当前的状态和性质造成的。从法逻辑学看,某些逍遥法外事实的存在一方面不能排除该违法行为的非法性,另一方面也不能以此否认国际法本身的法律性。最后,国际法不可能解决国际社会的所有问题。有关战争、和平、发展等根本性的问题,更不是国际法单独所能解决的。因此,应当正确把握国际法的地位, 国际法虚无论 和 国际法万能论 都失之偏颇。

2017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1.立法方式不同。国内法是凌驾于国内社会之上的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国际社会没有也不应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当然更不能由任何一个国家单独制定国际法。国际法的规则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2.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其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在某种范围和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作为国际法的主体。3.强制的依据和方式不同。国内法强制力的依据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国内统治者的意志。而国际法的依据一般认为是产生于国际交往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之间的意志协议或说协议意志。相应地,国内法的强制力是由超越个体之上的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器来保障和实施的。国际社会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构,虽然国际法实施的机制性和机构性日益增长,但从本质上,当今的国际法的强制力还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4.发达程度不同。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国际法无论从规则体系、国家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不如国内法领域完善和发达。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国际法正加速完善和发展中,会更多地借鉴国内法体系中的法律原理和法律技术,并与国内法相互促进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