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最新考试法律知识考点盘点
一、《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解释明确,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规定的“偷盗婴幼儿”。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1月1日《通知》取消了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实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管理,提升发卡机构信用卡利率定价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同时,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溢缴款利息标准等,进一步拓展创新空间。《通知》取消了关于透支消费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标准以及附加条件的现行规定,由发卡机构基于商业原则和持卡人需求自主确定;取消滞纳金,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取消超限费,并规定发卡机构不得对服务费用计收利息。除了以上这两部考点较多、与民众生活联系较密切的法律法规之外,下面还有一些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盘点,供考生学习阅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7年1月1日明确提出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对待野生动物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7年1月1日这部法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一部国防军事立法,也是党和国家将军民融合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后,第一部贯彻这一战略的重要法律。法律规定,战时和平时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设立国防交通联合指挥机构,统筹全国或局部地区的交通运输资源,统一组织指挥交通运输以及交通设施设备的抢修、抢建与防护。(编辑:张阳)
法修订草案新增“违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规定
修订草案昨起征求意见新增“违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纪律规定军队文职拟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全国人大官网获悉,《(修订草案)》昨起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军队文职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法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军队文职法也逐渐出现一些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的地方,需要与时俱进地加以修改完善。厅局级以下分四等十二级此次军队文职法修订草案调整完善了军队文职职务、职级以及分类管理等有关规定。将现行军队文职法第三章章名“职务与级别”修改为“职务、职级与级别”,把现行法中“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规定了设置原则,明确了领导职务、职级层次的划分。修订草案十七条明确,军队文职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承担领导职责。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第十八条明确,军队文职职级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军队文职职级层次分为四等十二级: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军队文职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在此基础上,修订草案对领导职务与职级的任免、升降以及其他章节中与此有关的条文也进行了修改。同时,根据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军队文职管理分类改革和聘任制军队文职管理改革深化的实际,对分类考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职位聘任试用期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完善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还调整充实了从严管理干部的有关规定。修订草案说明中提到,为进一步扎牢从严管理军队文职的制度笼子,依据监察法、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有关规定,修订草案将现行军队文职法第九章章名“惩戒”修改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有关加强军队文职监督的规定。修订草案明确,机关应当对军队文职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对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处分。军队文职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修订草案还增加了“违反国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担当不作为”、“违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纪律规定。对任职回避情形、地域回避情形、责令辞职规定、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等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军队文职管理实践需要,修订草案增加了在录用、聘任等工作中违纪违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修订草案明确,在军队文职录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不正当行为的,由军队文职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修改养老等保险待遇规定此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正向激励的要求,修订草案在奖励原则、奖励情形、津贴补贴、加班补助等规定中都调整增加了有关表述。按照军队文职养老、医疗等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要求,修订草案对涉及军队文职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待遇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修订草案明确,军队文职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军队文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和住房、交通补贴等津贴补贴。军队文职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军队文职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此外还提到,军队文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军队文职的福利待遇。军队文职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军队文职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修订草案说明提到,推行军队文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从2017年6月起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开始试点,经过一年多实践,军队文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表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完全正确,制度设计切实可行,已具备在全国范围推开的条件。同时,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军队文职分类管理、军队文职聘任制改革等深入推进,这些改革成果也需要通过修改军队文职法进一步加以巩固。(文/本报记者孟亚旭)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 最新档案法规知识基础讲义-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5-22 19:57:59最新档案法规知识基础讲义第一个问题档案工作离不开档案法规一、档案法规的概念(P2)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书中指的是广义,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之外,还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条款和档案工作的条例、通则、规则、办法、章程等。1.档案法规是阶级意志的体现2.档案法规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3.档案法规是调整档案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二、档案法规的特征本质决定特征,基本特征是国家的意志性、特殊的规范性和应有的强制性,另外还有:1.社会性2.公益性3.综合性三、档案法规调整的对象档案法规调整的对象问题,是我们系统学习档案法规必须首先解决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档案法规调整对象是指档案法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1.调整国家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关系2.调整国家与档案机构之间的关系3.调整档案形成者与档案管理机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档案管理机构的关系4.调整档案所有者与档案管理者、档案利用者的关系四、档案法规的主要作用档案法规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对于档案的形成、收集、管理、利用和社会主义档案事业的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P13-15)五、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其之间的区别我国当前档案法规体系是指以档案法律(即《档案法》)为核心,以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档案法规、行政规章为主要框架,藉以规范性文件予以细化的一切档案法规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的有机统一整体。(P15-16)1.档案法律的概念: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并审议通过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档案和档案工作的专门立法或法律规定。两部分组成:一是专门的档案立法。如《档案法》,它是整个档案法规体系的核心。二是国家其他法律中有关档案和档案工作规定的条款。如《宪法》、《刑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都有有关档案和档案工作方面的规定,都具有档案法律效力。2.档案行政法规的概念:是由国务院制定颁布或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档案局发布,其制定权属于国务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等。3.地方性档案法规:是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城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据有关法规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上海市档案条例》《辽宁省档案条例》等。地方性档案法规为地方行政区内档案事业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4.档案行政规章的概念:是指由国家档案局或国家档案局与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在本部门或本级政府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所制定的各类档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总称。(P135)六、档案法规制定的基本原则(P23-24)七、档案法规的修改定义:是指在不改变原法规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结构的情况下,对某些条款加以改动。修改原因八、档案法规的废止废止原因废止方式:直接废除、间接废除、清理公布。九、我党的最早的档案指导性、规定性文件。1931年,周恩来敏锐地觉察到妥善保管党的历史记录的重要性,提出了区别不同情况保存和整理档案文件的意见,并委托瞿秋白同志为党中央起草了《文件处置办法》,它是迄今发现的党中央机关最早的关于档案工作的指导性、规定性文件。(P39)十、档案法律贯彻实施的意义(P53-55)十一、档案法律关系包括档案行政法律关系、档案民事法律关系和档案刑事法律关系(P55)档案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档案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档案权利和承担的档案义务,档案权利和档案义务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是同处于档案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的两个方面的具体内容,而不是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相互约定的。(P57-58)十二、相关法律中的档案法律规范(P59-62)其他法律与《档案法》有着密切的联系,是档案和档案工作的规范,档案工作者必须严格遵守。第二个问题领会 两法一条例 内容一、《档案法》(P63-89)《档案法》的制定(P65)修订(P67)修改的内容(P67-69)如何贯彻实施(P70-72)《档案法》的作用(P72)《档案法》的目的(P72)基本原则(P74)档案机构的职责(P76-77)档案工作人员的要求和任职条件(P77)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P78-80)档案的利用和公布(P80-81)档案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P82-89)二、《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行政法规的效力是指档案行政法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力和约束力。(P99)档案行政法规的效力所及的范围不仅包含我国的公民,而且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P101)对于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档案,必须报经本地区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P112)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由档案的所有者公布。但在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P114)三、《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条例》于1998年8月28日经江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3年修订。《条例》制定的必要性。(P123-125)档案馆设置:各级综合档案馆,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经同级档案局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事业档案馆的设置应当报同级档案局备案。对于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类档案和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延长到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五十年,甚至更长一些时间再向社会开放。(P134)四、档案行政规章的特点(P137-138)五、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是指不属于法的范畴的规范性档案行政文件,即指不在国家立法体系之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贯彻实施档案法律、法规、规章而制定的,对人们的档案行为提供规范,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可作为档案行政执法间接依据,并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档案行为规范的总称。六、档案工作标准第三个问题档案行政执法概念:从狭义上讲,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档案行政执法职责,把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适用于有关具体对象或档案违法案件的行政管理活动。(P152)是具体档案行政行为。档案行政执法的特点。(P152-153)档案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P153-156)档案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原则:(P166-168)档案行政执法程序:(P170-171)档案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P175-177)档案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P181-184)档案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P185)(不得第二次申请复议,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档案行政行为。(P191-193)档案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在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P195-197)档案行政执法监督行为属于内部的行政行为。被监督者如果对监督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诉,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P200)档案行政执法监督体系:(P202-203)对抽象档案行政行为监督的要点:合法性、现实性、协调性、合理性和严肃性。(P205)档案违法行为的种类:(P223-224)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P226)档案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P235-238)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P254)对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256-257)违反档案法可以实施行政处罚的:(P257)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P257)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P259)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P261)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P262)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273)需要掌握的几个知识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何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由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2 次会议于 1987 年 9 月 5 日通过,并于 1988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1996 年 7 月 5 日 ,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0 次会议通过修改,并公布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何时发布?1990 年 10 月 24 日国务院批准 1990 年 11 月 19 日 国家档案局第 1 号令发布, 1999 年 5 月 5 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 年 6 月 7 日国家档案局第 5 号令重新发布。3.《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何时颁布实施?1998 年8月 28 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 1998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2003 年 4 月 21 日,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改,并公布施行。4.档案法有什么作用?( 1 )档案法是管理我国档案事业的法律依据;( 2 )档案法是有效保护档案财富、开发档案资源的有效武器;( 3 )档案法是公民、法人及其他各种组织从事档案事务的行为准则;( 4 )档案法是公民维护档案权利、履行档案义务的法律保障。5.档案法律、法规的类型有几种?有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四种类型。6.《档案法》与《宪法》是怎样的关系?一切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指导,不能与其原则精神相违背。《档案法》是在《宪法》的有关原则精神的指导下制定的。7.《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概念是什么?它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8.《档案法》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档案法》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分为五类:( 1 )公民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理属于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 2 )公民有依照规定利用国家档案的权利;( 3 )公民享有公布自己所有档案的权利;( 4 )向国家捐赠、寄存具有国家和社会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所有者,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5 )公民享有隐私权。9.《档案法》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的义务主要分为两类:( 1 )公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档案法》第 3 条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 2 )公民有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征购的义务。《档案法》第 16 条规定: 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10.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11.档案机构包括哪几种类型?我国档案机构包括: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中央及地方的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内的档案机构。12.档案以内容为标准,分为哪几种?分为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和专门档案三种。13.我国的档案馆主要分哪两大类?主要分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两大类。14.什么是综合档案馆?综合档案馆即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15.什么是专门档案馆?它是指收藏某一方面、某一专业或某种载体形态档案的事业机构。如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中国电影资料馆、中国现代文学馆、气象档案馆和城建档案馆等。16.档案业务工作的 六个环节 指哪六个方面?指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利用六方面的工作。17.什么叫归档文件?它是指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应作为文书档案保存的各种纸质文件材料。18.什么是电子档案?所谓电子档案,简单地讲就是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这里所说的电子文件,是指人们在各种活动中以电子计算机为工具,产生的一类数字化形式的记录。从信息技术的角度看,电子文件是通过计算机进行操作、传输、存储等处理的数码序列。19.机关、团体档案室档案的分类一般可设置哪几个类目?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 6 个一级类目。20.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中哪些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中,下列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自形成之日起满 30 年的档案:(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开放。以上档案中涉及国际、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满 30 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21.利用档案有哪些具体形式?《档案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档案。利用档案的具体形式具体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1 )阅览。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内专设的阅览室、接待室等场所查阅其所需要的档案原件或档案缩微品、复制件;( 2 )复制。指对利用者所需要利用的档案内容,由档案馆(室)通过摄影、复印、拓印、打字等方法为其复制档案原件,供利用者带回利用;( 3 )摘录。指利用者在档案馆(室)利用档案过程中,将其中所需要的部分誉抄下来以供自己今后查证、研究之需。22.依照《档案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及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履行的职责是什么?( 1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立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 )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3 )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4 )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23.经过整理和立卷的文件材料,如果不由本单位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对《档案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实践中,有些地方或单位由于没有重视归档和档案移交工作,一些工作人员将本单位一些重要的档案文件长期放在个人手中,久而久之造成档案的丢失,在需要利用档案的时候,却找不到这些档案,由此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也有些工作人员,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文件材料视为个人财产,据为己有,有的甚至将拒不归档作为要挟单位的条件,在单位不能满足个人私欲时,将个人手中的档案文件私自出卖,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24.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档案违法行为有哪些?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档案违法行为主要有:( 1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2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3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4 )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5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6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25.移交档案应按哪些规定办理?( 1 )属于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接收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应当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2 )单位或个人保存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建国前的档案,应当向市或县(市、区)综合档案馆移交;( 3 )属于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接收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 4 )属于各单位档案机构管理范围的档案,应当分别按照档案的规定期限归档;( 5 )撤销单位的档案,应当指定专人将档案材料收集齐全,按照规范整理、编目,从宣布撤销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26.什么是档案行政执法?它是指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通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奖励、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的活动。某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自1993年成立以来,没有建立起正常的档案工作秩序和必要的工作制度,致使各职能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特别是公司承担的一些涉外工程项目的文件材料以及公司驻国外的办事机构的注册手续、章程、合同和一些批件等材料,基本上散存在部门或个人手中,常常出现为查找一份资料、一个合同、一份协议书,在公司上下到处找,甚至有时得挂国际电话到驻国外公司、办事处查询,也不一定能够查到,使一些凭一纸档案即可解决的问题,却难以解决,给工作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由于该公司两年来形成了档案材料长期散存在部门和个人手中的习惯,致使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受到威胁。该公司的的行为违反了《档案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该市档案局依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和该市市政府制发的《档案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对公司总经理处以50元罚款,并通报全市。1988年9月,贵州省桐梓县栗子乡在拆修办公楼时,把装有该乡建乡40年来各类文书档案的文件柜连同其他办公用具等堆放在露天临时搭的一间简易棚内。由于长期无人看管,被邻近小学的部分学生将文件柜撬开,取出档案折纸或烧着玩,有的带回家中被家长发现后收藏。此事发生后,区公所领导多次给乡里打招呼,让期将尚未损毁的档案迅速转移,妥善保管。乡干部也提醒乡长王启勇、乡党委书记成荣仲对此事应立即采限措施,但都未引起乡党政领导的警觉,致使该乡档案继续遭受损毁。桐梓县档案局及有关部门接到群众反映后,派员到该乡调查,组织清理,从部分学生家长送交回来的档案中发现,有乡党委、政府的调查报告、通知、干部任免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和过去历次政治运动中的个人材料等。从档案目录上查明,建乡40年来历年立卷归档的41个卷宗,就有35个卷宗支离破碎,残缺不全,还有近10年来尚未立卷的各类文件严重散失,无法找回,幸存下来的6个卷宗,大部分已霉烂变质。1989年7月,桐梓县监察局对栗子乡档案遭受严重损毁的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在调查中,还查明了王启勇、成荣仲在工作中的其它错误事实,并已触犯了党纪、政纪。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桐梓县监察局、中共桐梓县纪委分别作出撤销王启勇乡长、乡党委副书记职务和降工资两级,给予成荣仲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弄虚作假,涂改档案被查处泸溪县纪委严肃查处了一起利用职务之便,为子女升学伪造涂改档案的严重违纪案件。情况是,原任解放岩学区总务主任、支部委员张荣钦,在1988年5月中专招生工作中,张将其子张华勇的报考登记表从班主任伍某处取回,将入学时间由1984年9月涂改为1985年9月,这样,使其子在初中就读四年改为只读三年的直升生而考入了吉首民师。1989年8月,张又将在初中留级两年且已毕业的女儿张华兰的档案进行伪造,将其出生、入学和考入初中的时间及姓名全部进行更改,再通过关系将其户口迁往吉首市河溪镇铁岩村,并到河溪镇中学读初三。1990年,以吉首籍应届初中毕业生名义考入了吉首民师。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级有关部门给予张荣钦撤消党内外职务的处分。--摘自《湖南档案》私藏档案受处罚湖南省江滨机器厂前不久对一名私藏档案的工程师作出了行政处分和罚款的处理决定,在厂里震动很大。工程师范某是一个有着几十年厂龄的老同志,人快退休了,却办了一件不光彩的事情。近半年来,范某将本厂主导产品的铸造、理化技术资料和盖有 机密级 的图纸和设备维修技术标准等档案资料私藏,并准备分批带出厂变为已有,以便退休后有条 后路 。在其将档案资料带出厂区时,被门岗截获。范某私藏的档案和技术文件材料,一部份是范某向厂档案室借阅后久拖不还的,一部份是应当归档而范某拒不归档,长期放在个人手中的,还有的是从生产现场拿取的。范某私藏的是该厂的拳头产品的档案,打算据为已有并在退休以后利用这些产品图纸和工艺技术为外厂提供技术服务牟利。他这样做违反了《档案法》,严重地损害了本厂的利益,因此受到了厂里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摘自《湖南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