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出口退税与补贴-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6 11:14:35出口货物退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出口退税有几个条件①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②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③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④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目前中国退税货物有6个基本退税档次,分为5% 9% 11% 13% 14% 17%如果一个柜子的货物按照国家规定,有退税补贴,那么这个退税的金额是多少呢?这里有一个基础公式,退税金额=发票金额 1.17 退税率比如说货物A货值为10W USD(发票金额),按照海关编码,退税率为17%,当天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为6.3 那么该货物的的退税款为 10W 6.3 1.17 17%=9.15W(人民币)假如说该货物是工厂自己报关,那么他就会在收汇核销后经过国税局的申请和审批,从国家那拿到9.15W的退税补贴款,但是如果他是买单报关的,该货物有报关公司和退税公司去做退税出口,则该部分退税款会由很多环节吃掉,从国税局开始,到退税公司,海关,报关行,货代公司,甚至船公司,到了工厂手里基本上不会拿到退税款或者很少一部分,我们平时有补贴的货品基本就属于这种情况,为了在市场上收这类有补贴的货物,我们会通过给客户补贴来增加客户的合作意愿,给钱总比收钱强。很多客户并非不想要这比数额客观的退税款,而是他们没有能力去申请到退税,可能是公司规模,货物原因,商检情况等很多方面,所以工厂提供货物,退税公司去搞关系,我们去处理报关,就这样可以从国税局领取退税补贴。这部分钱是怎么运作的呢首先,退税公司主要是做退税的,他手里有很多申请到的退税核销单,但是他没有出口该货物,至于他为什么能领到他没有货的核销单,那是他自己本事的问题,当然跟税务部门和外贸部门有一定的勾结,我们作为报关公司,从我们手头上申报的货物很多,其中就包括这类型的退税货品,这样就用他们手中的单证和我们接到的货物搭配去申报来得取国家的退岁补贴,正常来讲,一个工厂如果用自己单证整柜的去做退税,要领到该比款项,要很久的时间,我们从退税公司那边配单,则是我们拿他单去报,他马上给钱的,当然给的只占退税总额的一小部分,至于他以后能否从国税局领到退税款,那就是他们的事了。所以从严格意义来讲,退税公司的做法是一种骗取国家税收的违法行为,而我们的做法只是从退税公司收取服务费,不直接涉及法律问题,我们给客户退钱的话也是属于一种货物的补贴形式,与税务方面无关,所以这个是我们的优点,如果客户直接跟退税公司合作,领取的退税金额比较多,但是会有关于税务方面的风险存在(以上内容属于跟客户解释范围,实际情况有出入)关于配单方面:由于货物与退税单是搭配进行申报的,所以数量上很难达到一致,一般来讲会用数量大的单去报,这样可以申请较多的退税款,这个与实际货物相符的地方在于货品相同,但是数量与金额不同,这个风险属于我们可控的范围内,在跟海关打通关系后,会给与一定的好处用跟包柜不同的方式使得退税产品能够快速通关。所以说,当我们的退税补贴产品价格有优势的时候,我们就说这个是我们优势所在,让客户认为其他给他报价的同行在坑他钱,当我们的退税补贴金额不如其他同行时候,我们要解释,我们主要在于风险的控制,不会报大金额也会找相匹配的单,保证其货物快速通关不会轻易上缉私科,也不会涉及税务法律问题。如果是比较老练的客户,他基本只看重价格,也在乎你是否会在出问题时候坑他,则不要这么解释,他不会信的,你的价格如果不能打动他,你就用信誉来作为主打方面,因为很多时候报关行在客户查柜,放行,放行后查柜等环节会坑客户钱的,因为有些方面是无法考证的,客户为了快速通关往往还要给报关行缴纳一些处理费用,比如说某包柜的柜子查柜后通知要上缉私科,这边跟某官员有联系,通过拿钱可以放行,该官员张口要5000,报关行告诉客户的时候可能就是要8000,还有甚者,实际上没有遇到的一些事情通过欺骗客户或者造假来要求客户出处理费,很多客户还不知情,我们是不会做这种违背行业道德的做法的,但是如果是加收客户处理费这个是看情况可以适当加收的。如果是工厂自己做退税,找我们代理报关的,我们根据其发票金额,如果是走盐田蛇口,10W USD以下,200+港,10W USD以上,300+港。如果是走前海湾和大铲湾,10W以下250+港,10W以上300+港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反补贴措施-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0 17:35:39反补贴措施: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本国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根据补贴方式,可分为直接补贴(指现金补贴)和间接补贴(即各种财政上的优惠、资金或技术支持,如减免或退还国内税款、提供低息贷款等)。补贴实质上是政府人为地改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地位的手段,直接引发不公平竞争。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仅给予部分特定产业、企业、地区的专向性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鉴于大量存在的补贴扭曲了国际货物贸易的正常竞争,各国纷纷采取反补贴措施来保护国内同类产业,主要是对接受补贴的外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其条件是:A、进口商直接或间接接受补贴的事实;B、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建立;C、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第43条和2004年6月1日施行的《反补贴条例》对反补贴问题作了规定。8、保障措施:是指进口商品数量增加,对进口国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国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这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不同。保障措施是情势变更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在国际货物贸易关系中起到一种安全阀的作用。根据《GATT1994》第19条和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是:A、某项产品的进口数量激增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B、进口数量激增是由于未曾预见的发展和成员方履行世贸组织义务的结果;C、进口数量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实施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纯粹的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形式,但不应超过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的必要限度。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但只能以增加关税的形式。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第44-46条和2004年6月1日施行的《保障措施条例》对保障措施作了规定。三、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法律规范。形成了双边、区域性、专业性和多边性协调与规范的共存的格局。(一)双边协调与规范:主要采取双边贸易条约和协定的形式,分为1、通商航海条约:是全面规定缔约国双方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常涉及双方在经贸关系上一切可能发生的问题,包括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公民和法人的地位和权利,配额许可证问题。运输问题,国内税问题,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等,以国家元首名义签定,按缔约国的法律程序完成批准手续才生效。2、双边贸易协定:是两国间就经济贸易关系中一些具体事项达成的协议。内容具体,操作性强。内容主要有贸易额、作价方法、使用货币、结算方式和关税待遇等。签定程序简单,双方行政首脑或代表签署紧生效。3、贸易议定书:一般用于缔约双方对已签定的双边条约或协定作补充、解释或修订,有时最为贸易协定附件。签定程序更简单,经缔约国行政部门代表签署即生效。(二)区域性协调与规范: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处于同一地理区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达成协议,消除彼此之间的各种关税壁垒,促使成员国间的货物、服务、人员和资金等完全自由流通,从而加强经贸合作、对外增强竞争力。主要有五类,即: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完全经济一体化。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是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组织。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产生和发展原因:1、国际形式和格局发生新变化。2、国际分工进一步深化。3、GATT/WTO体制的局限性。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货物贸易具有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形成区域性贸易保护主义的双重作用。总的说来,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多边贸易体制间不是互相排斥,而是互相补益的关系。(三)专业性协调与规范:主要通过国际商品协定形式进行。国际商品协定是某些初级产品的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为稳定价格、保障市场供应而签订的有关调整该产品的生产和购销的国际多边协定。初级产品出口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进口国主要是发达国家。国际商品协定采取的措施主要是:1、规定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与进出口配额结合来控制市场价格波动;2、规定生产国的产量、出口配额与价格幅度;3、建立缓冲储备,同时规定最高和最低限价。此外,1960年成立的石油输出国组织协调统一了主要石油出口国的石油政策。(四)多边性协调与规范: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4个附件成。附件一是《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即《GATT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二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四是《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等诸边协议。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1、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增长;2、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3、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货物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4、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保护环境与发展贸易相协调。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1、负责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2、为多边谈判提供场所,并提供实施谈判结果的框架;3、解决争端;4、定期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产生的影响;5、通过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协调,促进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原则。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9-20 10:19:59第一章 国际法导论一、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二、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1、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2、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3、制定方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4、效力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5、实施方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a.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b.安理会派出 维和部队 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一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2、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1、普遍国家法和一般国际法①普遍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一般是国际习惯法。②一般国家法:指世界上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称,一般指多边条约。2、区域国际法①区域国际法不能否认普遍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②区域国际法所包含的特殊规则不能对一般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加以限制,只能拘束该区域的国家关系。3、特殊国际法:仅适用于作为国际法主体,签订双边条约的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