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地方债置换的潜在经济影响-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5 18:28:48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过渡到新框架的举措之一,财政部近期下达了地方存量债务1万亿元置换债券额度,用以部分置换截至2013年6月30日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存量债务中将于今年到期的1.86万亿债务。这些债券将按市场化原则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并鼓励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和个人购买。据财政部测算,置换后地方政府一年可减轻利息负担400亿-500亿元;如果首批置换成功,财政部还有可能进一步扩大置换规模。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并非中国版QE,本质上只是债务重组和资产证券化。不同于一些新闻报道和市场点评,我们认为1万亿地方政府债务置换并不意味着央行将救助地方政府、或将直接购买地方政府债务。事实上,《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央行不得直接认购政府债券。债务置换本质上是让地方政府通过直接发行债券来替换存量债务或为其再融资,而此前存量债务主要经由地方融资平台通过银行贷款或信托累积形成。与一般的债务重组类似,置换后地方政府债务期限将延长、利率将有所降低。此外,银行贷款或类信贷资产通过转变为债券可以直接在市场上交易,其流动性将大大提高。谁来购买置换债券?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占全部债券市场的95%,其中2/3的债券由银行持有,剩余部分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及非金融机构持有。因此银行及其他机构仍将是置换债券的主要购买者。此外,决策层近期将社保基金对地方政府债的投资比例由10%提高至20%,这意味着社保基金可以额外购买3000-4000亿的地方政府债。考虑到国内储蓄率较高、银行放贷仍受管制,我们认为购买置换债券的国内流动性和需求都比较充足,因此央行没有必要直接购买置换债券。更重要的是,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存量债务本金、置换过程中并不会产生债务净增,因此央行也无需注入新的流动性。但是,鉴于债券市场规模较小(2014年包括平台债在内的企业债券共发行4万多亿、净发行量仅5560亿),再发行1万亿地方政府债务可能会全面推高债券市场收益率。因此我们认为央行有必要在债券发行时提供足够的流动性支持,以压低银行间市场利率、避免利率不必要的攀升;并在置换结束之后调整银行放贷规模以避免信贷过度扩张。这意味着债务置换需要央行与其他部委的密切合作和协调。我们认为债务置换是地方政府债务重组的重要步骤、且未来置换规模应当继续扩大。我们估算2014年末时原口径下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规模已达21万亿,其中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规模至少达11万亿(剩余部分可能将归为企业部门债务),平均利率为6.5-7%。相比之下,目前3-5年期城投债收益率仅为4.7%左右(图1)。因此,如果置换10万亿存量债务,每年地方政府利息负担将有望减少3000亿元。此外,将债务期限由3-5年延长至7-15年后,每年本金偿还负担也将缩减8000亿-1万亿元。鉴于在房地产市场持续下滑、税收收入增长乏力的背景下,地方政府还息负担较重,将成本较高、期限较短的债务大规模置换为成本较低、期限较长的债券可以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增强债务可持续性,并延缓不良贷款的生成速度。我们预计银行将受益于大规模债务置换。目前许多投资者担心银行及其他地方政府债权人是否会被迫将所持债权置换为低利率的地方政府债、损失部分利息收益。在我们看来,虽然利息收益可能会有所降低,但银行将受益于风险资产规模下降、资本充足率提高、流动性提高,以及资产质量改善。首先,债券置换可以减少银行风险资产规模、提高资本充足率。目前银行所持有的地方政府债务主要是风险权重为100%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银行贷款,而置换后的有地方政府担保的政府债券的风险权重仅为20%。我们估算每置换5万亿银行贷款,资本充足率将提高0.6-0.7%。其次,目前的地方政府债务主要为银行贷款和信托贷款、流动性差,而置换后的地方政府债券可以直接在市场上交易。另外,不同于银行贷款,债券投资不属于贷存比计算范围,因此如果将贷款置换为债券,银行可以降低贷存比、提高流动性。我们估算每置换5万亿贷款,银行体系贷存比将降低4个百分点。最后,由于债务置换可以改善地方政府债务的可持续性,信贷风险和不良贷款的生成速度也将显著降低,银行系统整体资产质量应会有所改善。我们预计那些关注银行资产质量、而不仅仅是盈利能力的投资者将对此作出正面评价。总体而言,地方政府债务置换不仅可以减轻地方财政压力、改善债务可持续性,同时也有望通过多种渠道利好银行体系。因此我们认为未来置换规模将在目前1万亿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同时,为避免推高市场收益率,地方政府与银行等债权人也可能通过私下协商的方式直接进行债务置换。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中国地方戏曲的发展概况-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12-19 20:50:451. 总结中国地方戏曲的发展概况,说明中国戏曲的基本发展规律。中国戏曲的特点多声腔、多剧种。中国戏曲的基本发展规律是从地方本乡本土的歌曲小调,渐渐的演变成地方小戏在逐渐扩大成为影响一方甚至全国的声腔。如京剧起先也是从地方声腔发展而来,只不过他比较幸运,能够收到早期统治者的青睐,进而又有众多喜好者,再加上它善于博取众长,渐渐的隐去了地方性限制,终于在后来发展成 国剧 。2. 简述梆子腔的流布发展过程,说明戏曲与商业的关系。梆子是一个声腔系统,以梆击为其共同特征,在全国各地都有它的支脉存在。有的独立成为一个剧种,如山陕梆子、河南梆子等;有的作为一种声腔成为一个地方剧种的组成部分,如川剧中的盖板子(又名 弹戏 )、云南滇剧中的丝弦、广东粤剧中的梆黄等。它们的始祖产生在陕西和山西的交汇处,即陕西同州、山西蒲州一带,称之为山陕梆子(或秦腔)。它起源于山西、陕、甘肃一带的民间歌舞,经历代艺人的加工、成熟而逐渐成为影响一方的地方剧种。陕西的梆子腔即秦腔,也由于其流行的地区的不同而衍变成不同的流派。流行与关中东部渭南地区大荔、蒲城一带的称东路秦腔(即同州梆子也叫老秦腔、东路梆子);流行于关西宝鸡地区的凤翔、歧山、千阳、陇县和甘肃天水一带的称西路秦腔;流行与汉中地区洋县、城固 、汉中一代的叫汉调桄桄(也叫汉调秦腔、桄桄戏);流行于西安以代的称中路秦腔。毗邻陕西的山西省的梆子腔同秦腔一样也分成了不同的流派,最为原始的是兴起于山西西南的蒲州梆子(又称南路梆子)。蒲州梆子本是山西省唯一的梆子腔,到了清同、光年间,才有了南路、中路、北路之分。北路梆子流行于晋北、内蒙古、冀北等广大地区。它是南路蒲州梆子北上同当地民间语言、音乐相结合的产物,基本形成与清嘉、道年间。其鼎盛期是清咸丰年间至抗战前夕。中路梆子即现在所说的晋剧。它流行与山西中部,是蒲州梆子与晋中秧歌相结合而成的,大约形成时间是在清同、光年间。山西省东南部,还有上党梆子,又称东路梆子。它也是源出蒲州,流行于高平、晋城一带,它出了唱梆子腔外,还唱昆曲、罗罗和皮黄,共五种声腔。山陕梆子传到河北,形成了直隶梆子(即河北梆子 京梆子 )。流入到河南与河南农村中早有的一种以山歌、民谣为基础的土调,名为河南讴的结合,并吸收了当地弦索腔与高腔的成分而形成一种新的梆子腔,即河南梆子。山东梆子腔也有四个流派即:曹州梆子、高调梆子,枣梆,莱芜梆子。此外还有作为一种声腔成为一个地方剧种的组成部分梆子,如川剧中的盖板子(又名 弹戏 )、云南滇剧中的丝弦(又名云南梆子)、广东粤剧中的梆黄(即梆子和二黄)等。戏曲与商业有着密切的关系如山陕梆子能够顺利向全国各地流传并发展壮大主要归功于山西、陕西的商人。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论中央与地方关系-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5-14 10:53:18论中央与地方关系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对于我国政府来说是一个难题,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地域辽阔,国情复杂,我国政府始终非常重视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从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角度,探讨如下关于如何改善和加强当前我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一、问题的提出二、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现状我国《宪法》第5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3条第4款明确规定: 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 然而除了宪法的这一原则性规定之外,并没有法律对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进行细化和明确的规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法律上比较模糊,法治化程度低。虽然有一些法律对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某些方面有一定的调整,但仍显不足。总的来看,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现状可以概括为以下两方面:(一)在立法、司法方面,中央与地方关系有一定程度的法治化。在立法方面,《宪法》和《立法法》对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立法权限作了明确的划分,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备案。 并且《立法法》对宪法关于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十项只能由中央进行立法的事项,并且分别规定了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立法程序,使得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权限得到了具体化。《立法法》的出台使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方面的关系已基本实现法治化。在司法方面,由于对中央与地方司法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比较完备,中央与地方司法关系法治化已取得一定成果。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对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权做了明确的划分,并且在实践中也很少出现因案件管辖权不明而发生争议的情形。但这并不等于就是说我国中央与地方司法关系已完全实现了法治化, 要实行法治,就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司法部门 , 而总所周知,目前我国司法不独立。地方法院的人、才、物均来自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地方法院在严重依赖地方政府,并且一定程度上地方法院沦为地方的人民法院,为地方保护主义撑起司法的保护伞,严重阻碍了我国法治化的进程。(二)在行政方面,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程度较低。有关中央与地方行政关系的法律现有规定主要包括:《宪法》第3条第4款规定: 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划分,遵循中央的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 《宪法》第110条第2款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人民政府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有权: 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检查等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 同时《宪法》第107条规定地方政府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检查和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除此之外,我国并没有其他的法律对以上宪法规范进行细化的规定,而以上宪法关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职权的规定又几乎相同,没有进行明确的区分。三、加快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进程的意义目前,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在立法、司法、行政方面,中央与地方法治化程度还不高,这种状况已影响到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不利于科学发展观的落实,阻碍了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亟需实现法治化。(一)加快中央与地方行政关系法治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资源的流动性,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资源的流动要求有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在这个大市场范围内,各市场主体平等的参与市场竞争,受行政机关的平等对待。然而目前的状况是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地方政府成为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职权不明确,法治化程度低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二)加快中央与地方行政关系的法治化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要求我国正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改革的方向是 小政府,大社会 ,由管理型政府转向服务行政府,更加注重政府的服务职能。在政府职能的转变过程,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政府的职能,服务型政府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职能。而其中哪些职能由中央政府行使即中央政府的固有职能,那些职能是中央政府行使不好应由地方政府行使,哪些职能应该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行使,这些都必须由法律规定。职权清晰,有助于政府更好的行使。四、加快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举措(一)加快制定中央与地方关系法科学地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权,并以法律规范形式确定,使中央与地方权力规范化和程序化,避免中央地方权力出现 缺位,越位,错位 。首先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国家管理体系中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明确其任务领域,进而配置相应的职权。通过法律规定哪些权力属于中央,哪些权力属于地方,哪些权力属于中央与地方政府共享,责任共享时,明确主次责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力的范围要根据具体的国情进行划分。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可以将下列事项规定为中央政府的权力范围:外交、国防与军事、货币政策的制定、国家宏观调控、制定统一的市场规则、负责全国性的公共事业,保证国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社会稳定。地方政府专有的权力有:地方财政、税收、工商贸易的管理、地方交通、地方公共事业和地方教育。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的权力有:保护人权与公民权利,实施社会保障、维护社会治安、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等。对于宪法和法律未进行划分的权力原则上由地方政府行使,但随着国家任务目标的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是单一地方政府行使不好的权力,应收回中央统一行使。中央政府决定收回权力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以法律的形式收回。《中央与地方关系法》也应规定明确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义务,地方之间义务的明确有利于协调地方政府权力的行使,消除地方保护主义,达到地方政府之间的和谐相处。(二)理顺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的关系。从1994年开始,中央政府实行了分税制,在划分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基础上,按照财权服从事权的原则,合理划分税种,把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建立起中央和地方税收系统。分税制使得中央财政由困难转向充裕,增加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但另一方面分税制也使得地方财政,尤其是县乡两级财政困难,导致地方政府支出安排时,捉襟见肘,入不敷出的现象。县乡财政困难导致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及基层政府运转不畅,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三)建立中央与地方争议协调机构。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以后,中央和地方的职权由法律明确规定,这意味着中央对地方控制方式的改变,中央不得再以行政手段即行政命令的方式干预地方事务,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应通过中央的专有权力,通过法律的渠道对地方政府加以控制。当中央权力和地方权力行使发生争议时,必须具有规范化、程序化的解决途径。西方法治国家中央与地方产生争议时,都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法国的行政法院制度裁决中央与地方的争议。我国目前还不具备这种通过法律建立国家正式机构争议解决,我国还缺少这样的条件。笔者认为,可以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设立一个中央和地方的争议调解委员会来解决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应由民主方式产生,调解委员会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不依赖中央和地方任何一方。中央与地方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下,与各专门委员会地位平等,只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这样可以保持其独立性和权威性。(四)加快地方民主政治建设,坚强地方人大的权力。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之后,中央不能随意地干预地方权力的行使,并且由于中央政府在精力、信息、资源等方面的局限,无法对地方政府具体事务的执行形成有效的监督,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的原理告诉我们,地方政府在监督缺乏的环境下,可能会滥用权力,脱离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在此种情况下,应该加强地方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地方人大的权力,从而形成对地方政府强有力的监督。并且让广大民众参与到监督地方政府的行列中来,这符合我国依法治国,加强民主政治参与的要求。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如地方政府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地方人大的审批同意,重大财政支出项目需经地方人大同意。加强监督,避免地方政府滥用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