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吉林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岗位能力常识判断:人民法院与检察院区别
人民法院 (一)性质和任务 我《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人民法院是的审判机关。在我,审判权必须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活动。 (二)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 全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上级人民法院不能直接指挥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审判,只能对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是否正确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监督。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人民检察院 (一)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人民检察院是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又称为检察监督,是通过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 (二)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 全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实行双重从属制,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招警考试备考-检察监督制度 - 行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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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法律实施的情况负有检察监督之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主要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通过法定的程序实现的。它对于督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的,其内容和形式主要有:
(一)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所进行的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主动行使监督职权,或者接受被害人请求而行是监督权,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形式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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