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备考知识:公安机关的性质 - 行测成功经验
政法干警备考知识:公安机关的性质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中,具有武装特点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
(一)公安机关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1、公安机关是与我国国体一致。
2、它表明公安机关在我国国家政权中占有重要地位。
3、公安机关忠实执行国家意志。
(二)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特点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
1、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
2、公安机关负责国家治安行政管理。
3、公安机关参加刑事司法活动。
用户名:!查看更多评论
分值:100分55分1分
内容:!
通知管理员验证码:点击获取验证码
政法干警备考知识:公安机关权力的保障 - 行测成功经验
政法干警备考知识:公安机关权力的保障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公安机关权力的保障
《人民警察法》专门规定了警务保障的条款,使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行职权有了法律保障。
(一)领导行为必须合法
人民警察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这是公安机关的职业纪律。这种严格的纪律,再加上人民警察权力所具有的特殊权威性和某些手段的严厉性。要求人民警察的领导者,必须合法地行使领导权,错误的指挥和领导,会造成危害性的后果,更会损害公安机关的声誉。
第一,对某级公安机关有领导权或指挥权的党委、政府的负责人或上级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应对自己的领导与指挥负法律责任。
第二,如果某级公安机关或人民警察的执行人员,认为他们所作的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而不得中止或发迹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这是保证公安机关领导与指挥的统一集中性所必不可少的。
第三,在执行中,如果因为错误的意见会带来现实的危害时,执行人应当避免或减少危害性后果。由于错误的决定和命令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承担法律后果。
第四,上级要求公安机关及其执行人员超越公安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使用权力手段时,公安机关及其执行人员有权拒绝执行。但同时应当向上级机关报告。作出超越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指令的上级机关应对自己指令的不合法性负责,并立即纠正,而不得对拒不执行自己指令的公安机关及其执行人员加以责备、强迫或打击报复。
(二)公民协助责任。
第一,根据宪法和法律,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法定义务。因此,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对于协助和支持有显着成绩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对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自身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对于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而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应追究其治安行政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司法配合责任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用户名:!查看更多评论
分值:100分55分1分
内容:!
通知管理员验证码:点击获取验证码
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22 19:08:41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森林公安机关(即林业公安机关)既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又是林业主管部门中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和公安双重领导,以林业为主的体制。我国森林公安机关成立于50年代初, 文革 期间一度撤销。1979年以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森林公安机关得到恢复与发展。1979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规定,在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派出所,以保护森林。198O年12月,林业部、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的《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要求,在大面积国有林区林业管理局或者森林集中连片地区、林业局所在地分别建立林业公安处后,在森林资源比较多的省、地、县建立林业公安机构。198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林区要抓紧建立和健全林业公安、检察、法院机构。目前,全国共有森林公安干警近5万人,这已成为保卫森林资源、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我国森林分布广,保卫任务重,专业性强。原森林法没有关于森林公安机关的规定,不利于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机关在保护森林资源方面的重要作用。《人民警察法》也未对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责作出规定。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中增加了关于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的规定,这既明确了其职责,同时补充了《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不足。森林资源点多、面广,具有破坏容易保护难的特点。森林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重点是在基层,全国有90%森林的公安干警部署在林区第一线,大都设置在林场和林区腹部。森林公安机关多年的实际工作使森林公安机关普遍掌握了辖区的山情、林情、社情,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群防群治、边界联防、案件协查和情报信息网络,既具有较强的机动作战能力,又具备积极预防、及时发现、有效控制、及时查处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条件。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案件,对震慑、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森林公安机关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负责保卫森林资源,特别是对盗伐、滥伐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等方面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机关在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林区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中明确规定了森林公安机关的地位和任务,规定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责除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外,还可以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这样,既有利于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机关保护森林资源的作用,也界定了其与林业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上的法律关系。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是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任务。据统计,1986年至1996年间,全国森林公安机关共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约112.12万起,处理违法犯罪分子189.5万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0多亿元。2.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森林公安机关代行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两方面的限制,一方面,并不是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都可以由森林公安机关代行。森林公安机关能够代行的行政处罚权只能是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另一方面,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要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没有授权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代行行政处罚权,那么,森林公安机关不能自动被认为可以依照森林法的规定代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本法规定,行使森林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代行本法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并不意味着森林公安机关是行使本法规定的这些行政处罚的主体。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代行的行政处罚权,林业主管部门仍然有权行使这些行政处罚权。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