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军队文职考试考试岗位能力备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梳理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宪法的一个重要考点,考试中多有考察。红师军队文职考试考试网通过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考点的梳理,为学员的学习提供方便。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中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一并成为我的基本政治制度。要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涵义,我们需要明确这样三个问题: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前提是什么?二、中在哪些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民族自治地方如何自治? 首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前提,是的统一领导。也就是说要保证主权的完整,是一个中内的自治,而并非独立。其次,只有中境内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才实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此处特别强调聚居二字,学员通常会将这两个字忽略,但少了这两个字就是错误答案。

而宁夏的回族比较集中,所以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诸如此类的还比如中的蒙古族主要聚居在内蒙古,所以成立内蒙古自治区。中的朝鲜族主要聚集在吉林省东部,所以成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最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如何自治?那就是在这些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由这些自治机关行使对本地方的自治权。 所以,一句话概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涵义:在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中的民族自治地方都有哪些?中的民族自治地方共设自治区、自治州与自治县三级。其中级别最高的是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自治区的行政首长称为主席,相当于省长。中有五大自治区,分别是1947年5月1日成立的内蒙古自治区;1955年10月1日成立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958年10月25日成立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及1965年9月1日成立的西藏自治区。学员应当记住两头,也就是最早成立的自治区与最晚成立的自治区。自治州相当于市级,自治州的行政首长称为州长,相当于市长。中一共有三十个自治州。自治县相当于县级,自治县的行政首长称为县长,中一共有120个自治县(旗)。有的学员认为民族乡也是少数民族地方居住的地方,因此民族乡也是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但这是错误的。民族乡的确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但并没有自治机关,也不享有自治权。所以学员应牢记三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与自治县。 民族自治地方既然享有自治权,那么它们的自治机关都是哪些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和人大是自治机关,比如内蒙古自治区的政府和人大是内蒙古自治区的自治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的政府和人大是大理白族自治州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到底享有哪些自治权?分别是:一、民族立法权;二、变通执行权;三、财政经济自主权;四、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五、组织军队文职招聘考试部队权;六、少数民族具有任用优先权。

2021年考试常识积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历程

岗位能力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历史、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历程”考点,希望大家能够掌握!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三次重大变革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重大变革。第一次重大变革是1950-1952年的土地改革,通过无偿的方式平均地权,将农村土地由地主所有制改为农民所有制。第二次重大变革是1953-1956年的农业合作化,将土地的农民所有制改变为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并在后来的人民公社体制中,形成“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生产小队为核算单位,实行土地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成员按所挣的工分分配劳动成果。第三次重大变革是发生在40年前的以家庭承包为特征的农村改革,这一改革的核心是把农业的经营单位从生产队变为农户家庭。在这三次土地制度变革中,土地所有权首先由地主所有变为农民平均私有;随后的合作化运动将土地所有权集中在集体手中,并实行集体统一经营;最近的一次重大改革则是保留了原有土地所有制,改变了土地经营制度。二、1978年以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变化梳理(一)改革初期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生于40年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革是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开,把以生产小队为单位的集体统一经营改为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分散经营,农民家庭重新成为农业的基本经营单位。“大包干”使得农民家庭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获得了经营剩余索取权。这一经营制度实际也被概括为“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二)第二轮承包时的制度变化第二轮承包,大多数地区是在1995年前后进行的,基本沿用了第一轮承包的做法,但在一些地区也发生了细微的变化。由于《土地管理法》(1988年修订版)第八条明确指出“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所以有些地区在第二轮承包时,改为以行政村为单位发包土地。(三)《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土地制度的变化《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致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生了如下变化:第一,该法明确规定“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并且“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这一规定就是习惯上说的“30年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第二,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请注意,这里说的是全家,不是家庭内部部分成员的迁移。(四)停征农业税费没有带来土地制度的变化2005年以后,国家取消了农业税。(五)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对承包经营权的证书化确认2013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六)土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形成是把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并行,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目的在于促进经营权流转。(七)十九大报告对“长久不变”的明确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时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概念被提出。至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报告再一次重申了中央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上的一贯政策,并进一步解释了“长久不变”———承包期再延长30年。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有删减)刷题练习1.(2020军队文职招考真题)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乡村振兴的制度基础。关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B.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C.完善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D.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集体土地所有权本题考查政治常识。A项正确,《宪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B项正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衔接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让农民吃上长效“定心丸”。”C项正确,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将农村土地产权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划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指出:“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在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前提下,平等保护土地经营权。”D项错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引导支持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集体土地所有权。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D。下载通APP在线刷题巩固,27000+道真题,700+份真题卷等你来刷,助你快速提升成绩,实现高分突破!扫一扫图中二维码或直接点击图片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