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军队文职考试考岗位能力民法常识之一房二卖
2017年9月,市民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王某购买某小区602号房。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只等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房。然而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房地产开发公司却迟迟不能交付,王某多次催促,最后才得知该小区602号房早就已被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了刘某,刘某也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王某愤而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已付房款、赔偿相应利息及其他实际损失、支付相当于已付购房款的赔偿金。 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即先后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给买房人王某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对于这种一房二卖的行为,法律是如何规范的?
因为,刘某此时适用善意第三人制度,首先,刘某在于房地产公司签房屋买卖合同时,并不知道房地产公司已经将房子卖给王某了,刘某事前是不知情的,也就是我们法律中所说的不知情其次,刘某在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以市场的价格与房地产公司进行贸易,属于我们法律中所说的合理价格最后,不动产权属变更需要登记,刘某也已经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综上所述,刘某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因此目前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应该是刘某。 但是,当多数人估计此时会产生疑问。王某不是与房地产公司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吗?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刘某,那么也就意味这王某的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吗?这就又涉及到债权当中的一个高频热点,一个物体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当合同的债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全都存在时,此时物权的效力和债权的效力都没有瑕疵的时候,我们要以物权的效力优先。在这个案例当中,就可以看出王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而刘某确实也获得了这房子物权,物权和债权都没有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情况,因此王某的第一份买卖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但房屋的产权确实属于刘某。 最后就会涉及到王某的理赔情况,房地产公司应将王某买卖房屋的款项如数归还,如果在合同当中对于违约金或定金等情况有规定的,房地产公司就应该按照合同进行理赔。
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68):一房数租
第6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1.说明。该条确立了“债权具有平等性的例外规则。”即在一房数租中,在每一个租赁合同均有效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实际履行义务的债权具有不平等性。2.同一出租人,就同一房屋,与两个以上的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为“一房数租”。“一房数租”中,依照下列顺序,确定数个承租人请求出租人实际履行之债权的先后顺序:①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优先;②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承租人优先;③合同成立在先的承租人优先。典型真题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4年·卷三·14题一C)A.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B.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C.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D.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答案解析]①因王某已经合法占有租赁的房屋,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第1款,应确定王某为履行合同的承租人。王某对房屋为有权占有。李某和陈某无任何权利请求王某返还房屋。故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②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第2款,因孙某违约,李某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李某有权解除与孙某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请求孙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故C选项正确。③在李某与陈某的租赁合同中,李某不能向陈某交付房屋,构成根本违约,陈某有权解除与李某的租赁合同,并请求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可以《合同法》第121条为依据),陈某无权请求孙某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