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岗位能力常识判断法律考点:正当防卫

军队文职招聘常识判断部分考点非常广泛,法律考点出现频率非常高,考生们要充分认识防卫的限度问题,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所采取的特殊正当防卫,这也是公职类考试中命题老师经常青睐的高频考点,专家希望通过分析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一)防卫过当及处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以及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例如:王狗子趁李二柱不备偷其钱包,李二狗发现后及时制止,但却造成了王狗子重伤后果,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属于防卫过当。对于防卫过当,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此可知,防卫人只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结果才承担刑事责任,对防卫限度之内的损害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与造成的过当损害结果相结合构成的犯罪,而非过当结果本身单独构成的犯罪。(二)防卫过当非罪名大家需要注意的是,防卫过当并非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所以,命题老师经常就这一点出两类极易混淆的试题:第一类,题干在设定了防卫过当的情景之下,问行为人的性质属于什么;第二类,题干在设定了防卫过当的情景之下,问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考生要注意区分这两类问法:针对第一类,由于题干只问及性质,因此大家可选防卫过当这一选项。但第二类问到罪名,防卫过当并非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犯罪,所以只能结合题干中的描述来确定是何种犯罪,即防卫行为造成重伤、死亡结果,才有可能成立防卫过当,成立相应的故意或过失犯罪,如果防卫人对过当没有故意和过失,不成立犯罪,属于意外事件。如:例1:李二狗因常年吸毒导致手头资金匮乏,某晚,欲对路人王大锤实施抢夺,在制止抢夺行为过程中,王大锤用刀刺伤了李二狗,致李二狗重伤,王大锤的行为性质()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C.属于防卫过当D.属于故意杀人答案:C。红师解析:李二狗对王大锤实施了不法抢夺行为,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王大锤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要求在适当的限度之内,而王大锤用刀将李二狗刺成重伤,虽是针对自己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防卫行为,但却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所以选项C正确。例2:李二狗在公共汽车上扒窃王大锤的钱包,王大锤发觉后进行制止,即随手拿起车上的拖把向李二狗砸去,正好砸中李二狗的头部,致李二狗死亡。王大锤的行为构成()A.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D.防卫过当罪答案:B。红师解析:李二狗对王大锤实施了不法盗窃行为,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王大锤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要求在适当的限度之内,而王大锤在制止李二狗时用拖把将其砸死,虽是针对自己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防卫行为,但却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并非独立罪名,此时行为人主观为过失,所以选项B正确。(三)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于特殊正当防卫,应从以下几点理解:1.行凶,是指杀人与重伤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对于暴力造成一般重伤的,不包含在行凶之内。2.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对暴力犯罪的列举,其中的杀人限于故意杀人。3.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是对不法侵害行为程度的要求,仅限于生命与重大的身体健康安全,即具有导致死亡或者严重重伤(一般重伤不算)的紧迫危险。如:王大柱以抢劫故意采用麻醉方法取得他人财物,成立抢劫罪,但这种行为并非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其进行制止的,不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仅成立一般正当防卫。4.暴力犯罪:这里的暴力与防卫起因中的不法侵害同义,是指违法行为。此外,还需注意的是,特殊正当防卫比必须满足一般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但不要求满足一般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如:在杀人犯已被行为人制伏的情况下,防卫人应停止防卫行为,继续进行所谓的防卫的,属于防卫不适时。通过以上分析,中公教育专家希望考生能够在复习中结合模拟题加强练习,进一步熟悉有关正当防卫的理论知识,同时不断强化对考点的掌握程度。

2019军队文职招聘公共基础知识:谈谈如何认定正当防卫和互殴

随着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的增多,正当防卫这个词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大家的视野中,但是很多人把互相斗殴也认为是正当防卫,产生了很多分析,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2017年3月23日8时许,某县村民王某与邻居李某因琐事在门前发生争吵,后双方家属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王某之子)、李某某(李某之子)及其兄弟,三人搂抱着翻倒地上,王某某将李某某下嘴唇咬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情属轻伤。在这个案件中,对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形成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案发时,受害方二人共同殴打被告人,被告人黄某一人为了抵御被害方二人的侵害,从而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结合本案案情,可以知道本案属于相互斗殴。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本案中,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两家人在案发前就因琐事发生矛盾,在案发时更是双方相互争吵,殴斗,属于互相斗殴,这种出于相互斗殴目的所采取的措施虽然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但行为的目的不具有防卫的意图,不具有正当性。此时虽然被害人一方有两人在共同殴打本案的被告人,本案中被告人一方处于劣势地位,但因其行为目的的非正当性阻却了其行为的合法性,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