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为-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1、乙故意伤害甲致其重伤,即使抢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乙站在一旁眼睁睁看甲流血过多死亡,由于不作为的行为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所以直接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2、乙故意伤害甲致其重伤,以为不会致其死亡便离开。乙的死亡与甲的不作为行为有因果关系,主观是过失,且不作为行为导致的结果可包容在先前行为之下,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3、乙故意伤害甲,致甲重伤,但及时抢救就会避免死亡,乙站在一旁眼睁睁看甲流血过多死亡。乙的先后行为对甲的死亡均有因果关系,乙对先前的作为与后来的不作为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因先前行为不能包容后续不作为的结果,应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与不作为故意杀人数罪并罚,但是这属于犯意转化中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的情形,所以只定故意杀人罪。4、甲盗伐林木压倒乙,故意不救助致乙死亡,因先前的盗伐林木罪不能包容故意之人死亡的结果,故认定为盗伐林木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并罚。

犯罪过失-解放军文职人员招聘-军队文职考试-红师教育

发布时间:2017-08-10 23:37:18(一)过失的概念第15条第1款: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二)过失的类型1.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对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没有预见(认识)(2)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3)发生危害结果是因为行为人疏忽大意所致2.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1)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2)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区别:(1)对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2)意志因素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并且希望能够避免;间接故意虽然不是希望结果发生,但也不是希望它不发生(放任),既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